結婚3個月就離婚 老婆鬧離婚分居3個月不聯系

2015年農歷十二月二十六被告張某和原告劉某經人介紹相識,2016年農歷正月初六按農村風俗舉行結婚儀式,2016年2月26日補辦結婚登記手續 ?;榍皠⒛呈杖×藦埬乘瓦^大禮38800元、上轎禮10000元及“三金”等,婚后無子女,雙方無共同財產及債權債務需要分割 。
2016年5月18日,劉某曾提起訴訟,要求和張某離婚,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仍未和好,一直分居 。

結婚3個月就離婚 老婆鬧離婚分居3個月不聯系


原告訴稱:要求和張某離婚,嫁妝歸其個人所有,本案訴訟費用由張某承擔 。
被告辯稱:不同意離婚,如果離婚,劉某應返還彩禮48800元及“三金” 。
法院認為,劉某和張某雖然是自愿登記結婚,但自雙方外出打工以后,較少溝通和了解,互不聯系,不盡夫妻義務,雖經判決不準離婚后,但彼此仍不珍惜夫妻感情,一直分居至今,無法進行和好 ?,F劉某再次提起訴訟,要求和張某離婚,可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劉某要求和張某離婚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
劉某的嫁妝系其婚前個人財產,應歸其個人所有 。劉某婚前先后共收取張某彩禮款48800元及“三金”等,考慮到劉某與張某雖然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雙方共同生活時間較短,雙方離婚后,劉某應酌情返還婚前收取張某的彩禮款,但返還的比例不宜過高,酌定返還彩禮款48800元的50%即24400元為宜 。故張某要求劉某返還彩禮的訴訟請求,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叭稹睂儆谫浥c性質,可不予返還 。
結婚3個月就離婚 老婆鬧離婚分居3個月不聯系


法院判決:
(1)準許原告劉某與被告張某離婚;
(2)劉某的嫁妝歸劉某所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履行完畢;
(3)劉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返還張某彩禮款24400元 。
裁判思路
同類案件處理要點
(1)《婚姻法解釋二》第10條對于辦理結婚登記后返還彩禮的情形作了原則性規定,即雖辦理結婚登記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彩禮應當返還 。那么辦理結婚登記后已共同生活的,在沒有證據證實存在因給付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情況下,彩禮原則上不應返還 。最高人民法院亦在2015年11月發布的典型案例中對這一原則予以了確認 。
(2)對于辦理結婚登記且共同生活的情形,離婚時一方要求對方返還彩禮的,應首先審查是否存在因給付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情形,當事人對此負有舉證責任 。
(3)彩禮具有較為濃重的風俗習慣色彩,在農村及經濟落后地區較為普遍,且動輒十幾萬元的彩禮亦有愈演愈烈之勢 。對于結婚時間較短(一般指不足一年),且給付彩禮數額較大(一般指五萬元以上),可以考慮適當放寬“給付人生活困難”的認定標準,有條件地支持一方要求返還彩禮的訴訟請求,但返還比例不宜過高 。
相關法律風險提示
(1)《婚姻法解釋二》第10條已對返還彩禮的情形作了原則性規定,對于已經辦理結婚登記的,人民法院將首先審查是否存在因給付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情形 。如果沒有證據證實因給付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人民法院原則不支持返還彩禮的訴訟請求 。
(2)已辦理結婚登記且共同生活的,返還彩禮應當以離婚為條件,即在雙方離婚訴訟中或在離婚后提起,如果在離婚后提起,應注意3年的訴訟時效期間 。
(3)針對農村及經濟落后地區愈演愈烈的彩禮之風,司法實踐中對于雖然辦理結婚登記,但共同生活時間較短的,有條件地支持一方要求對方返還彩禮的訴訟請求,會按照一定比例返還,并非全額返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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