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經濟法基礎 契稅2022標準

第六章 財產和行為稅法律制度
第二節 契稅法律制度
契稅 , 是指國家在土地、房屋權屬轉移時,按照當事人雙方簽訂的合同(契約) , 以及所確定價格的一定比例 , 向權屬承受人征收的一種稅 。
一、契稅的納稅人
契稅的納稅人 , 是指在我國境內承受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單位和個人 。
二、契稅征稅范圍
契稅以在我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行為作為征稅對象 。土地、房屋權屬未發生轉移的 , 不征收契稅 。契稅的征稅范圍具體包括: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 指土地使用者向國家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 , 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出讓費用包括出讓金等 。
(二) 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交換)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三)房屋買賣
(四)房屋贈與
(五)房屋互換
(六)以其他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征收規定
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抵債、劃轉、獎勵、增資擴股等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 , 應當繳納契稅 。
企業破產清算期間 , 非債權人承受破產企業土地、房屋權屬的 , 征收契稅 。
下列情形發生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 , 承受方應當繳納契稅:
1.因共有不動產份額變化的;
2.因共有人增加或者減少的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或監察機關出具的監察文書等因素 , 發生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 。
(七)不屬于契稅征稅范圍的行為
土地、房屋權屬的 典當、分拆(分割)、出租、抵押等不屬于契稅的征稅范圍
三、契稅稅率
(一)契稅幅度稅率及其確定
契稅的稅率 比例稅率 , 實行3%-5%的幅度稅率 , 具體適用稅率 , 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幅度規定范圍內 , 按本地區實際情況提出 , 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 并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 。
(二)地方差別稅率
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依照稅法規定的程序對不同主體、不同地區、不同類型的住房的權屬轉移確定差別稅率 。
四、契稅的計稅依據
(一)成交價格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以成交價格作為計稅依據 。成交價格不含增值稅 。
土地使用權及所附建筑物、構筑物等轉讓的 , 計稅依據為受讓方應交付的總價款 。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 , 計稅依據包括土地出讓金、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征收補償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實物配建房屋等應交付的貨幣以及實物、其他經濟利益對應的價款 。
房屋附屬設施與房屋為同一不動產單元的 , 計稅依據為承受方應交付的總價款 , 并適用與房屋相同的稅率;為不同單元的 , 計稅依據為轉移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 , 并按當地確定的適用稅率計稅 。
承受已裝修房屋的 , 應將包括裝修費用在內的費用計入承受方應交付的總價款 。
(二)核定價格
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 , 由征稅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確定 。
(三)互換價格差額
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以交換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差額確定
交換價格不相等的 , 由多交付貨幣的一方繳納契稅;交換價格相等的 , 免征契稅 。
(四)土地出讓價款與成交價格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 , 經批準改為出讓方式重新取得該土地使用權的 , 以補交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為計稅依據 。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