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當競爭和反壟斷的聯系和區別 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的區別有哪些( 二 )


在反不正當競爭法調整過程中,除了有關行政執法部門進行行政執法以外,國家只能以國有財產所有者的身份,以一個與其他市場參預者處于平等法律地位的普通經營者的身份,去參預市場競爭,在這里,國家與其他經營者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
孫甲夫律師補充:
反壟斷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聯系
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反壟斷法都屬于競爭法的范疇,二者有許多相似之處,相互交叉,互為補充 。如果一個國家只是反對壟斷,而不反對不正當競爭行為,企業就可能會濫用它們的自由競爭權利,隨意侵犯其他企業的正當權益,或者侵犯消費者的利益 。因此,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反對限制競爭和反對不正當競爭是同等重要的任務 。市場經濟既然會同時出現限制競爭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就會成為一對雙胞胎,它們的產生和發展都是市場經濟本能和內在的要求 。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不僅互為條件,很多情況下也是交叉存在 。
如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1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钡?2條規定,“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 。”這些行為之所以被視為不正當競爭,這是因為它們具有不合理性,即對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來說顯得不公平 。但另一方面,這些行為如果真正達到損害市場競爭的程度,行為人一般都占有市場支配地位 。這些行為從而也可被視為限制競爭的行為或者壟斷行為,受反壟斷法的制約 。我國臺灣1999年修訂后的《公平交易法》第18條(轉售價格協議)和第19條(拒絕交易行為和歧視行為)也是出于這樣的考慮,即這些行為在該法中雖然被視為不公平的競爭行為,但它們同時也應被視為壟斷行為 。
反壟斷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區別是很明確的,從立法目的就可看出很大區別,兩者所規制的對象也不盡相同,盡管如此,二者還是有許多聯系的,二者互為補充,促進市場的健康運行!
【反不正當競爭和反壟斷的聯系和區別 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的區別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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