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當競爭和反壟斷的聯系和區別 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的區別有哪些


反不正當競爭和反壟斷的聯系和區別 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的區別有哪些


在我國對于壟斷和不不正當競爭都是排斥的,都是通過立法的形式來規制這兩者為對市場發展的阻礙,通過反壟斷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來促進市場的良好秩序,幫助市場健康運行!可你知道反壟斷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之間的區別與聯系嗎?
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的區別有哪些(反不正當競爭和反壟斷的聯系和區別)
吉林吉大律師事務所的孫甲夫律師做出了詳細解答:
反壟斷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區別
1、法律性質不同
反壟斷法是經濟行政法的一種,屬于公法范疇;而反不正當競爭法,是知識產權法的一種,屬于私法范疇 。
2、立法目的不同
反壟斷法調整的目的在于禁止限制競爭行為,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維護合法競爭的自由性,鼓促進經營者積極參與市場競爭 。
反不正當競爭法調整的目的在于禁止不正當競爭行為,規范合法競爭的市場秩序,維護合法競爭的公平性,鼓勵經營者積極參予市場的公平競爭,保護經營者的合法地位 。
3、執法機關的不同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其它部門監督檢查的依照其規定”;另外,自1994年開始的幾輪機構改革中,均把反不正當競爭行為明確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一項基本職能,國務院2008年7月新頒布的“三定”方案規定再次明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主要職責之一是依法查處不正當競爭、商業賄賂等經濟違法行為 。
《反壟斷法》第九條 “國務院設立反壟斷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反壟斷工作,履行下列職責:…”;第十條 “國務院規定的承擔反壟斷執法職責的機構(以下統稱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負責反壟斷執法工作 。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相應的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負責有關反壟斷執法工作 ?!?br /> 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的區別有哪些(反不正當競爭和反壟斷的聯系和區別)
4、規制對象不同
反不正當競爭法主要是關注市場上企業間的相互競爭行為,目的是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
反壟斷法關注的則是競爭者之間的協調行為,目的是防止市場上形成排除競爭或者嚴重限制競爭的局面 。
因此,一個違反了反壟斷法的行為,例如競爭者之間商定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因為這個行為沒有損害任何競爭者的利益,從而不會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 。
另一方面,不正當競爭的行為如假冒商標或假冒專利,這些行為因為不會影響市場競爭結構,不會減少市場上競爭者的數目,反壟斷法也不會把它們視為是違法行為 。
當然,反壟斷法中也有一些關于企業市場行為的規范,特別是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規定,例如禁止這種企業實施搭售行為或者價格歧視行為等 。然而,反壟斷法制止這些行為不是出于這些行為不公平或者不正當(當然這些行為是不公平或者不正當的),而是因為這些行為會加強行為人已經取得的市場支配地位,從而惡化市場上的競爭條件 。因此,反壟斷法關于企業市場行為的規則只是針對那些擁有市場支配地位的大企業 。
5、所處地位不同
在反壟斷法的調整過程中,國家是以公權所有者的身份出現,行使公權(包括行政權、立法權和司法權),嚴禁國家以公權所有者和國有財產所有者的雙重身份參預市場競爭,在這里,國家處于主導地位,經營者處于服從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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