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顧:
原告常某系遼西村村民 , 依法承包了該村土地 , 并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 承包期限:1998 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因綜合改革示范區現代產業園區項目建設的需要 , 遼西村村委會通過“四議兩公開”程序 , 對該村部分土地進行收儲 , 常某承包經營的土地在收儲范圍內 。因與遼西村村委會未簽訂補償協議 , 原吿承包土地上的大棚被拆除 , 形成本案訴訟 。另查明 , 開庭審理中 , 經向縣人民政府核實 , 并無縣城鄉建設河東綜合執法隊這個部門 , 原告當庭要求撤回對被告縣城鄉建設河東綜合執法隊的起訴 。最終一審法院裁定駁回原告常某的起訴 。常某不服決定上訴 。

辦案過程:
受常某委托 , 我方決定從以下入手:一審裁定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 , 應予撤銷并指令繼續審理 。具體理由如下:
一、涉案大棚確系被上訴人強制拆除 , 并非遼西村村委會收回 , 一審裁定認定事實嚴重錯誤 。(一)一審法院查明 , 上訴人承包土地在該項目占地范圍內 。并提交了該鄉政府之前發布的有關該項目文章 , 且對該文章進行了公證 。該文章第一段即明確記載 , 強制拆除上訴人大棚的組織實施主體為本案被上訴人,該份證據可以直接證明待證事實 , 可以看出被上訴人強制拆除的大棚系上訴人所有 。故上訴人提交了充足的證據足以證明被上訴人組織實施了強制拆除行為 , 上訴人的起訴具備事實依據,符合行政訴訟法規定 的起訴條件 。一審法院以上訴人的起訴無事實依據為由裁定駁回起訴 , 明顯屬于認定事實錯誤 。(二)一審裁定不能僅以遼西村相關會議記錄等證據就認定強制拆除行為與遼西村委會有關 。
上訴人在承包期限內依法依約使用涉案土地凍遼 西村委會無權強制拆除大棚或收回土地 。第二 , 涉案土地用途為建設產業園項目 , 該項目為非農業建設項目 。根據《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三條明確規定 ,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 , 需要使用土地的 , 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 , 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 , 或者鄉 (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 的土地的除外 。也就是說 , 只有通過政府征收 , 涉案土地才可以依法用于非農建設 。本案中被上訴人一直以遼西村村委會實施了被訴行政行為來掩蓋其違法征收、破壞土地的事實 , 實為欲蓋彌彰 , 逃避法律責任 。二、被上訴人并未提交任何證據證明實施強制破壞行為的為遼西村委會 , 一審裁定主要證據不足 。最高人民法院在行政裁定明確:“無論是農村集體土地還是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強制搬遷、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以及隨后的土地出讓金收取等 , 均為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的法定職權 , 因此 , 對合法建筑的拆除首先應當推定為行政強制 行為除非有證據予以推翻 。"就本案而言 , 被上訴人只提交了幾份東遼西村委會針對其轄區內土地收儲的文件 , 但這幾份證據中均沒有東遼西村村委明確決議或決定只針對上訴人大棚強制拆除的決議內容 , 被上訴人也未提交諸如東遼西村委會承認強制拆除行為確實為其所為的證明、聲明等直接證據 。在缺少證據予以推翻強制拆除行為為被上訴人所為的情況下 , 當然可以推斷本案所訴 的強制拆除行為系被上訴人組織實施 , 被上訴人當然應當為其的 舉證不能而承擔不利后果 。二審裁定的認定明顯主要證據不足 , 應當依法予以撤銷 。綜上,請求撤銷一審裁定 , 指令一審法院繼續審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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