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會會議流程及準備工作 開會流程及注意事項( 二 )


會議中的具體原則
1689年英國議會出現了一本手冊叫做《議會》(Lex Parliamentaria),羅列了三十五部當時的議學著,已經開始呈現我們今天的很多原則和規則的端倪 。
比如:
同時只能有一個議題:一旦一個提議被提出來以后,它就是當前唯一可以討論的議題,必須先把它解決了,或者經表決同意把它先擱置了,然后才能提下一個提議 。
意見相左的雙方應輪流得到發言權:辯論的時候有人請求發言,主席應該先問他持的是哪一方的觀點,如果其觀點與上一位發言人相反,那么他有優先權(比如有若干人同時要求發言) 。
主席必須請反方表決:必須進行正、反兩方分別的表決,缺一不可 。不可以正方表決后,發現已經達到表決額度的要求,就認為沒有必要再請反對方表決 。
反對人身攻擊:必須制止脫離議題本身的人身攻擊 。禁止辱罵或譏諷的語言 。
辯論必須圍繞當前待決議題:如果發言人的言論顯得與議題無關,而且其他與會成員已表現出了對此的反感(如噓聲),發言人的發言應該得到制止 。
拆分議題:如果一個待決議題可以被分成若干小的議題,而且與會成員傾向于就其中小的問題分別討論,可以提議將議題拆分 。例如,將一個選舉兩個騎士的議題拆分成兩個議題分別表決 。
改變一個既成決議比通過一個新決議需要更大的努力 。這是為了避免由于類似出席人數的變化這樣的因素所可能導致的組織決策的不穩定 。
在一屆會議期間,一旦會議對某一議題做出了決定,同一個議題,或者本質上的同一個議題,不能再次討論,除非發生了特殊情況 。
如果對某個議題做了暫時性的處理(disposed of),并沒有形成最終決定,那么不可以引入任何一旦通過就會干擾到會議再對原議題討論時的立場的提議,無論新提議對原提議有正面還是負面的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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