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五花馬
最近有朋友提到離婚后財產糾紛問題,大意是,一對夫妻協議離婚,對財產分割進行了約定,但辦理離婚登記后,財產方面保持原狀,未按分割協議履行,雙方相安無事十幾年,至2018年,一方打算按協議約定把屬于自己的財產收歸己有,擔心另一方已琵琶別抱,掉首無情,一旦對薄公堂,是否涉及訴訟時效?
時效問題,不能一概而論 。竊以為,這里首先要區分的是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還是要求履行離婚財產分割協議?
一、離婚后財產糾紛
財產分割協議未包括的財產(遺漏的、暫時擱置未處理的),或對協議反悔要求重新分割財產,按照目前《民法通則》、《民法總則》、《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釋等法律規定,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離婚后,發現遺漏財產,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
夫妻作為共有人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只有在引起了夫妻共有法律關系發生重大變化時,才會存在一方原來擁有的物權共有權受到侵害的情形 。雙方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以另一方侵害自己對夫妻財產的共有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
2.離婚后,對協議約定的財產分割反悔,要求撤銷、變更財產分割協議,離婚后一年內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九條:“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
據統計,在我國離婚有60%一70%是登記離婚的,也就是說離婚中的大多數人是通過雙方協議登記離婚,而婚姻登記機關對離婚協議并不進行實質性審查 。協議離婚后,當事人反悔想要重新分割財產的,必須在登記離婚后一年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因為婚姻涉及人身關系,離婚后還可以無休止地被纏訟,顯然對當事人不利,對社會的和諧穩定也是不利的 。
值得注意的是,這里的“離婚協議”是指雙方在辦理登記離婚手續時所提交的“協議”,是已經生效的協議,而不是在協商離婚事宜過程中簽訂的“離婚協議” 。在沒有離婚之前,就離婚相關事宜達成的“離婚協議”是附條件協議,如果沒有離婚,協議就沒有生效 。
3.離婚后,對未約定處理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的,屬于共有財產分割,無時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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