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女方能要求哪些權益 離婚女方可以要求哪些賠償( 三 )


民法典新增了“居住權”制度,那么女方是否享有婚房的居住權呢?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條規定:“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第三百六十八條規定:“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 。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由此可見,居住權的設立應當以登記為成立要件,且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 。因此,如果沒有以上條件,女方并不享有婚房的居住權 。男方父母作為房屋的所有權人,如果要求女方不再繼續居住,女方是不能繼續居住的 。
9.
我拿了幾萬塊錢給繼子買房,現在又離婚了,我可以把錢要回來嗎?
繼父母為繼子女出資買房,應當判斷出資性質,如果是借貸,那么繼父母在離婚后有權要求繼子女償還出資款;如果出資行為系是贈與,繼父母在出資行為完成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出資行為完成后,繼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繼父母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繼父母或者繼父母近親屬的合法權益;(二)對繼父母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
如果不具備上述情形,繼父母是不能要回出資款的 。
10.
一方父母出資買房需要公證嗎?
在實際生活中,或是為了改善居住條件,或是為了下一代的教育,子女婚后購買房屋的現象逐漸增多,由于房價高企,子女購房財力有限,往往需要父母的資助,為了子女能夠安居樂業,很多父母也愿意出資幫助子女購房 。由于父母為子女購房出資的性質以及歸屬關涉各方切身利益,往往成為社會熱點 。在日常的法律咨詢中,經常有老年朋友向我咨詢,為已婚子女出資購房,是否需要辦理公證?
首先我們要明確,一方父母出全資并且在購買不動產后將不動產登記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的,會被認定為父母將出資確定贈與給自己子女一方的意思表示 。這種情況下為子女購房出資,所購房屋歸屬是非常明確的,并不需要事先特別約定的,也就不需要公證的 。
另一種情況是由于房價高企,一方父母可能無力單獨承擔購房負擔,由雙方父母共同出資為子女購房的情形并不鮮見,這種情況下,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對于沒有明確表示是贈與一方的,則按照夫妻共同財產處理,被視為是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因此,如果父母出資購房的目的僅僅是對自己子女的贈與,最好通過書面協議的方式明確出資性質以及房屋產權歸屬 。如果對書面協議還不夠放心,可以進行公證,這樣能夠最大限度減少糾紛的發生 。
來源: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
【離婚時女方能要求哪些權益 離婚女方可以要求哪些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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