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女方能要求哪些權益 離婚女方可以要求哪些賠償


離婚時女方能要求哪些權益 離婚女方可以要求哪些賠償


開欄的話
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結合開展“我為群眾辦實事”實踐活動,在新媒體平臺開設“群眾熱搜法律N問”專欄,將通過網絡等渠道收集到的群眾最關注的生活工作中急需解決的法律疑問,邀請法官、法學專家等予以回答,通過普法解決群眾在法律需求方面的急難愁盼問題 。
“群眾熱搜法律N問”繼續聚焦婚姻家事,本期為大家解答法律問題的是天津市紅橋區人民法院的成永哲法官 。
1.
哪些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四條規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
第二十五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
第二十六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
第二十七條規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
2.
哪些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條規定,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于個人財產 。
第三十一條規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
3.
結婚前,我可以和對象就婚前婚后取得的財產歸屬進行約定嗎?
可以,但需采用書面形式 。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七條規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三款所稱“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夫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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