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癌投保,過了兩年還能賠嗎

【帶癌投保,過了兩年還能賠嗎】

帶癌投保,過了兩年還能賠嗎



15年8月, 封先生為自己的父親投保了某保險公司的終身壽險, 該產品還附加了重疾險 。 主險保額為50萬元, 附加重疾險保額為30萬元, 身故受益人是封先生自己 。 17年年初(投保未滿2年), 封先生的父親因為身體不適送往醫院就診, 被醫生診斷為“右肺腺癌腦轉移” 。
帶癌投保,過了兩年還能賠嗎

17年11月, 封先生的父親向保險公司申請附加重疾險的理賠, 但經由保險公司調查得知, 封先生的父母在投保當時, 已經被醫院確診為“右肺腺癌”, 后來因為此疾病在醫院內連續住院了8次, 但均未申請理賠 。
17年年底, 保險公司作出單方面解約并拒賠的理賠決定 。 而封先生的父親以合同超過2年抗辯期為由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 要求保險公司必須賠付自己附加重疾險30萬元保險金 。 而封先生的父親在18年年初因為病情惡化隨后身故, 封先生自己再次訴求至法院, 要求保險公司再賠付身故保險金50萬元 。
法院認為, 封先生的主觀惡意明顯屬于未如實告知、帶病投保的情況, 根據《保險法》規定:保險合同訂立時事故已經發生, 投保人就此向保險人作了不如實告知, 保險合同成立二年后,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以可抗辯已過為由, 要求保險人對該隱瞞的保險事故賠償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保險人可以拒付解約 。
封先生的父親在這2年內持續因為疾病住院而沒有告知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違反了合同中及時通知的義務, 必須要承擔后果 。 于情于理, 保險公司解約、拒賠都是正當理賠決定, 因此判保險公司無須支付封先生父親身故以及重疾保險金, 并有解約的權利 。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