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解散后財產如何分配

【合伙企業解散后財產如何分配】先用財產支付清算費用,然后償還合伙企業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所欠稅款,債務,返還合伙人的出資 。合伙企業財產按上述順序清償后仍有剩余的,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協議約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擔;合伙協議未約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擔 。
按《合伙企業法》規定 , 合伙企業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債權人,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未能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清算人的,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后十五日內指定一名或者數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 , 擔任清算人 。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
《合伙企業法》第九十二條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償 。合伙企業依法被宣告破產的,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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