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方法01、根據《民法通則意見》第160條“在幼兒園、學校生活、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療的精神病人,受到傷害或者給他人造成損害,單位有過錯的,可責令這些單位適當給予賠償” 。

02、法律規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 , 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的規定 。
03、因此,對于小孩子在幼兒園受傷的情況來講 ,學校是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責任,也就是,如果要幼兒園賠償的話,家長方需要提出學校具有過錯的證據 。
【孩子在幼兒園受傷誰來負責?】04、確定幼兒園在幼兒傷害事故中是否有過錯 , 應以其是否履行了法定義務,是否盡到了謹慎的注意義務為判斷依據 。比如,教師明知道小孩的行為會導致危險,卻未及時予以制止,那么就應對事故后果承擔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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