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目的
1.1為了規范特種設備安裝、改造、使用,根據《安全生產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特制訂本管理制度 。
1.2本制度對特種設備的安裝、維護、改造和使用進行具體規定 。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范圍為公司各部門的特種設備管理 。
3.術語
3.1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起重機械、廠內機動車輛、防爆電器設備等 。
3.2鍋爐:是指利用各種燃料、電或其它能源,將所盛裝的液體加熱到一定的參數 , 并承載一定壓力的密閉設備 , 其范圍規定為容器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載蒸汽鍋爐;出口水壓大于或等于0.1Mpa(表壓),且額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壓熱水鍋爐;有機熱載體鍋爐 。
3.3壓力容器:是指盛裝氣體或者液體、承載一定壓力的密閉設備,其范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壓),且壓力與容器的乘積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或者等于標準沸點的固定式容器或移動式容器;盛裝公稱工作壓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壓),且壓力與容器的乘積大于或者等于0.1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標準沸點等于或低于60℃液體的氣瓶、氧倉等 。
3.4壓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壓力,用于輸送氣體或者液體的管狀設備 。其范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壓)的氣體、液化氣體、蒸汽介質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最高溫度高于或者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介質,且公稱直徑大于25mm的管道 。
3.5起重機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水平移動重物的機電設備 , 其范圍規定為額定起重量大于或等于0.5t的升降機;額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機和承載形式固定的電動葫蘆等 。
3.6廠內機動車輛:是指從事廠內運輸作業的各類機動車輛 。
3.7維護保養:是指“維護、修理、保養”的業務 。其中的“修理”主要是一些調試性的修理,是不對特種設備原有的結構形式或性能指標進行更改 。
3.8改造是指改變原特種設備受力結構、機構(傳動系統)或控制系統,致使特種設備的性能參數與技術指標發生變更的業務 。
3.9大修:是指需要通過拆卸或者更新主要受力結構部件才能完成的修理業務,亦包括對機構(傳動系統)或者控制系統進行整體修理的業務 , 但大修后特種設備的性能參數技術指標不應變更 。
4.管理職責
4.1公司特種設備按相關職能由質量技術部、總調度室、安全環保部進行管理 。
4.2質量技術部、安全環保部負責起重設備、廠內低速車輛(叉車)的管理 。
4.3總調度室負責鍋爐、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等承壓類特種設備和防爆電器等機電類特種設備的管理,以及所有特種設備的采購和維修管理 。
4.5公司的管理部門和使用單位必須指定專人負責特種設備的管理工作 。管理人員必須接受專業的培訓,取得地市級以上質量監督行政部門頒發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證》 。
4.6管理部門特種設備的管理人員,必須認真執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列》和《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 , 檢查和糾正特種設備在使用中的違法違章行為 。參加特種設備的訂購、安裝驗收及試車工作;檢查特種設備的運行、維修和安全附件校驗情況;編制定期校驗計劃并落實定期校驗的報檢工作;組織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培訓工作 。
4.7使用特種設備的管理人員,必須執行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規章,定期檢查和糾正特種設備在使用中的違法違章行為,必須參加特種設備的安裝驗收及試車,檢查特種設備的運行、維修和安全附件校驗情況;必須建立特種設備技術檔案;編制常規檢查計劃并組織實施;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定期校驗;編制特種設備緊急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習;必須定期組織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進行特種設備的安全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訓 。
5.管理內容與要求
5.1特種設備的使用
5.1.1使用單位必須使用有“生產許可證”或“安全認可證”的特種設備、零部件和安全附件 。
5.1.2總調度室、質量技術部負責特種設備的采購和安裝,設備安裝后將特種設備出廠資料和安裝資料入檔 。使用單位使用前30日內向相應特種設備管理部門提出使用申請,并提供該設備的監督校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設計、制造、安裝技術文件原件和復印件,安全檢驗合格標志和操作維修人員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證等材料 。管理部門批準后方可使用 。
5.1.3使用單位必須制定以崗位責任制為核心的特種設備使用和運行安全管理制度,并予以嚴格執行 。安全管理制度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5.1.3.1各種相關人員的職責 。
5.1.3.2操作人員守則 。
5.1.3.3安全操作規程 。
5.1.3.4常規檢查制度 。
5.1.3.5維修保養制度 。
5.1.3.6作業人員培訓考核制度 。
5.1.3.7意外事件和事故的緊急救援措施及緊急救援演習制度 。
5.1.4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
5.1.4.1使用單位要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 。安全技術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5.1.1.2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制造單位、產品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等文件以及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 。
5.1.4.3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 。
5.1.4.4特種設備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
5.1.4.5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相關附屬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
5.1.4.6特種設備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
5.1.4.7安裝、大修、改造的記錄及其驗收資料 。
5.1.5使用單位要嚴格執行特種設備年檢、月檢、日檢等常規檢查制度 。檢查應當做詳細記錄,并存檔備查 。檢查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5.1.5.1對在用特種設備,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對承載類特種設備,必要時要進行載荷試驗 , 并按額定速度進行起升、運行、回轉、變幅等機構的安全技術性能的檢查 。
5.1.5.2月檢至少應檢查下列項目:
5.1.5.2.1各種安全裝置或者部件是否有效 。
5.1.5.2.2動力裝置、傳動和制動系統是否正常 。
5.1.5.2.3潤滑油量是否足夠,冷卻系統、備用電源是否正常 。
5.1.5.2.4繩索、鏈條及吊裝輔具等有無超過標準規定的損傷 。
5.1.5.2.5控制電路與電氣元件是否正常 。
5.1.6日檢至少應檢查下列項目:
5.1.6.1運行、制動等操作指令是否有效 。
5.1.6.2運行是否正常,有無異常的振動或噪聲 。
5.1.6.3門聯鎖開關及安全帶等是否完好(當有這些裝置時) 。
5.1.7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 , 使用單位應及時向相關職能部門匯報,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必須消除事故隱患后,方可從新投入使用 。
5.1.8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必須接受專業的培訓和考核,取得地市級以上質量監督行政部門頒發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證》后,方可從事相應的工作 。
5.1.9使用單位必須定期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訓,提高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安全作業意識 。
5.1.10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中必須嚴格遵守特種設備的操作規程和安全規章制度 。
5.1.11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部門、車間有關負責人報告 。
5.1.12使用單位決定停用的特種設備,預計停用時間超一年的,或要報廢特種設備 , 要以書面形式向公司相應職能部門申請辦理停用或注銷手續 。
5.2特種設備的檢修
5.2.1特種設備維護保養作業人員必須接受專業的培訓和考核,取得地市級以上質量監督行政部門頒發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證》后,方可從事相應的工作 。
5.2.2使用單位必須嚴格執行特種設備的維修保養制度,明確維修保養者的責任,嚴格按特種設備“維護保養”要求定期進行維修保養 。公司沒有能力維修保養的,必須委托有資格的單位進行維修保養 。
5.2.3使用單位必須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日常維護保養 , 并定期自檢 , 發現異常情況的,及時處理 。
5.2.4使用單位要定期校驗和檢修的在用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并及時記錄在案 。
5.2.5特種設備的改造和大修前,由使用單位向公司質量技術部、總調度室提出改造或大修申請,并附改造或大修內容 。管理部門批準后,委托具有相應特種設備維修和改造許可證的單位進行 。改造或大修結束后將校驗檢測機構的校驗檢測資料交相應的管理部門核準,核準后由管理部門下發特種設備允許使用單,并將有關改造或大修資料入檔 。
5.3特種設備的安裝
5.3.1特種設備的安裝委托取得相應特種設備安裝許可證的單位進行 。施工中的監督校驗 , 由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管理部門核準的校驗檢測機構進行監督校驗,監督校驗合格后交付給使用單位 。
5.4特種設備的校驗
5.4.1公司相關部門在特種設備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安排好停機檢驗時間,向特種設備監察管理部門提出檢驗申請 。管理部門組織檢驗 , 檢驗結束后將檢驗報告交公司入檔 。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檢驗后要及時更換《安全檢驗合格》標志中的有關內容 。
5.4.2停用特種設備擬重新使用前要對其進行全面檢查和維修保養,并提前一個月向管理部門提出使用申請,批準后方可使用 。
5.4.3遇到下列情況之一的特種設備 , 在使用前,應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和維修保養,消除隱患后,經管理部門批準后方可使用 。
5.4.3.1經受了可能影響其安全技術性能的自然災害(如火災、水淹、地震、雷擊、大風等) 。
5.4.3.2發生設備事故 。
5.5壓力容器的使用要求
5.5.1公司質量技術部、總調度室的技術負責人,應對壓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負責,并指定具有壓力容器專業知識,熟悉國家相關法規標準的工程技術人員負責壓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工作 。
5.5.2壓力容器技術檔案的內容包括以下內容:
5.5.2.1壓力容器檔案卡 。
5.5.2.2壓力容器設計文件 。
5.5.2.3壓力容器制造、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 。
5.5.2.4檢驗、檢測記錄,以及有關檢驗的技術文件和資料 。
5.5.2.5修理方案,實際修理情況記錄,以及有關技術文件和資料 。
5.5.2.6壓力容器技術改造的方案、圖樣、材料質量證明書、施工質量檢驗技術文件和資料 。
5.5.2.7安全附件校驗、修理和更換記錄 。
5.5.2.8有關事故的記錄資料和處理報告 。
5.5.3壓力容器的使用部門要在工藝操作規程和崗位操作規程中,明確提出壓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其內容應包括:
5.5.3.1壓力容器的操作工藝指標(含最高工作壓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溫度) 。
5.5.3.2壓力容器的崗位操作法(含開、停車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項) 。
5.5.3.3壓力容器運行中應重點檢查的項目和部位 , 運行中可能出現的異常現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緊急情況的處置和報告程序 。
5.5.4壓力容器用安全閥每年校驗一次,使用部門、車間每年的一月份根據安全閥有效期向公司報安全閥的校驗計劃,在安全閥有效期屆滿前15日向質量技術部或總調度室提出校驗申請,質量技術部或總調度室委托有資質機構校驗,校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
5.4.5壓力容器用壓力表、測溫儀表、液面計必須強制檢定,檢定的具體要求及使用維護按國家有關計量管理標準、規范執行 。
5.5.6壓力容器發生下列異常現象之一時,操作人員應立即采取緊急措施,并按規定的報告程序 , 及時向車間安全管理員、質量技術部、安環部報告 。
5.5.6.1壓力容器工作壓力、介質溫度或壁溫超過規定值,采取措施后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
5.5.6.2壓力容器的主要受壓元件發生裂縫、鼓包、變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現象 。
5.5.6.3安全附件失效 。
5.5.6.4接管、緊固件損壞,難以保證安全運行 。
5.5.6.5發生火災等直接威脅到壓力容器安全運行 。
5.5.6.6過量充裝 。
5.5.6.7壓力容器液位超過規定 , 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
5.5.6.8壓力容器與管道發生嚴重振動,危及安全運行 。
5.5.6.9其他異常情況 。
5.5.7壓力容器內部有壓力時,不得進行任何修理 。對于特殊的生產工藝過程,需要帶溫帶壓緊固螺栓時,或出現緊急泄漏需進行帶壓堵漏時,必須按設計規定制定有效的操作要求和防護措施,操作人員應經專業培訓并持證操作,并經技術總監批準 。在實際操作時安環部應派人進行現場監督 。
5.5.8以水為介質產生蒸汽的壓力容器,必須進行水質管理和監測,沒有可靠的水處理措施,不能投入運行 。
5.5.9壓力容器的修理或改造方案應經原設計單位或具有相應資格的設計單位同意 。修理或改造單位要提供修理或改造后的圖樣、施工證明文件等技術資料 。
5.5.10改變移動式壓力容器的使用條件(介質、溫度、壓力、用途)時,使用單位向質量技術部提出申請 , 批準后方可使用 。
5.6壓力管道的使用要求
5.6.1使用單位新建、擴建、改建的壓力管道在施工前向質量技術部提出申請,由質量技術部門委托有資格的單位施工 。
5.6.2壓力管道、安全保護裝置和附屬設施的界定:
5.6.2.1壓力管道是指由管道組成件、管道支承件、安全保護裝置和附屬設施等組成的系統,用于輸送氣體或者液體的管狀設備 。
5.6.2.2安全保護裝置指壓力管道上連接的安全閥、壓力表、爆破片和緊急切斷閥等 。
5.6.2.3附屬設施指陰極保護裝置、壓氣站、泵站、閥站、調壓站、監控系統等 。
5.6.2.4管道的劃分界限為:管道與設備焊接連接的第一道環向焊縫、螺紋連接的第一個接頭、法蘭連接的第一個法蘭密封面、專用連接件的第一個密封面 。
5.6.3輸送可燃、易爆或者有毒介質壓力管道的必須建立以下制度:
5.6.3.1事故預防方案(包括應急措施和救援方案) 。
5.6.3.2巡線檢查制度 。
5.6.3.3根據需要建立搶險隊伍,并且定期演練 。
5.6.5在用壓力管道需進行一般修理、改造時,其修理、改造方案由部門負責人批準 。
5.6.5在用壓力管道需要進行重大修理、改造時,由質量技術部向負責使用登記部門的安全監察機構申報 , 并由經核準的監檢機構進行監督檢驗 。
5.6.6使用有安全標記的壓力管道元件 。
5.6.7壓力管道用壓力表、測溫儀表必須強制檢定,檢定的具體要求及使用維護按公司有關計量管理制度執行 。
5.7起重機械的使用要求
5.7.1起重機械必須有制造企業關于該起重機械產品或者部件的質量合格證明書、安裝及使用維護說明書、監督檢驗證明等文件 。
5.7.2起重機械的安裝必須由有資質的單位承擔 。
5.7.3自行制造或者改造本單位使用起重機械的單位 , 必須將設計或者改造的相關資料 , 報技術設備部門審批 。
5.7.4新增起重機械在投入使用前30日內 。必須向技術設備部門申報 , 經審批后方可使用 。
5.7.5經檢查檢驗,有重大隱患的起重機械,應立即停止使用,采取有效措施 。經有資質單位維修后 , 技術設備部門審批后方可使用 。
5.7.6禁止使用無資質單位設計、制造、安裝的起重機械 。
5.7.7在用起重機械的定期檢驗周期為二年 。
5.8廠內機動車輛的使用要求
5.8.1新增廠內機動車在投入使用前30日內 。必須向管理部門申報,經審批后方可使用 。
5.8.2廠內機動車輛使用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生產作業區或者施工現場的實際情況,按照《工業企業廠內運輸安全規程》等國家標準的要求 , 在生產作業區或者施工現場設置交通安全標志和進行交通安全管理 。
5.8.3廠內機動車輛必須健全車輛技術檔案,并報相關管理部門備案 。
5.8.4廠內機動車輛要按規定噴涂廠內機動車輛的統一編號 。
5.8.5駕駛廠內機動車輛的駕駛員,必須持有國家統一頒發的特種車輛駕駛許可證,并嚴格遵守廠區道路行駛規定 。
5.8.6廠內機動車輛原則上不準出廠,確系因工作需要出廠的,須經管理部門批準后方可出廠,出廠時要接受門衛的檢查 , 必須按規定時間返廠 。
5.8.7在用廠內機動車輛定期檢驗周期為一年,檢驗不合格或者安全檢驗合格標志超過有效期的不得使用 , 檢驗費用由使用單位承擔 。
5.8.8廠內機動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應保護好現場,及時報告車輛管理部門,由車輛管理部門進行處理,所發生的費用按事故責任分別承擔 。
5.9.9禁止使用無資質單位制造的廠內機動車輛 。
5.9.10不得隨意改變廠內機動車輛的原結構及顏色 。
6.附則
6.1本制度從印發之日起執行 。本制度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標準、規范、法規執行 。
6.2本制度由公司安環部負責解釋 。
【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