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運出口提單的性質及作用海洋運輸提單 (Marine/Ocean Bill of Lading)或港至港運輸提單(port to port B/L),簡稱海運提單 。海運提單是證明海上運輸合同的貨物由承運人接管或裝船以及承運人保證憑以交貨的單據 。
海運提單的作用:
【提單的三個作用,海運出口提單的性質及作用】1.貨物收據 。
提單是承運人前發給托運人的收據,確認承運人已收到提單所列貨物并已裝船,或者承運人已接管了貨物,已代裝船 。
2.運輸契約證明 。
是托運人與承運人的運輸契約證明 。
承運人之所以為托運人承運有關貨物,是因為承運人和托運人之間存在一定的權利義務關系,雙方權利義務關系以提單作為運輸契約的憑證 。
3.貨權憑證 。
提單是貨物所有權的憑證 。誰持有提單,誰就有權要求承運人交付貨物 , 并且享有占有和處理貨物的權利,提單代表了其所載明的貨物 。
性質:
提單背面印定的條款規定了承運人與貨方之間的權利、義務和責任豁免,是雙方當事人處理爭議時的主要法律依據 。
作用:
1.貨物收據 。
提單是承運人簽發給托運人的收據,確認承運人已收到提單所列貨物并已裝船,或者承運人已接管了貨物,已代裝船 。
2.運輸契約證明 。
是托運人與承運人的運輸契約證明 。
承運人之所以為托運人承運有關貨物,是因為承運人和托運人之間存在一定的權利義務關系,雙方權利義務關系以提單作為運輸契約的憑證 。
3.貨權憑證 。
提單是貨物所有權的憑證 。誰持有提單,誰就有權要求承運人交付貨物,并且享有占有和處理貨物的權利,提單代表了其所載明的貨物 。
一般認為,提單具有貨物收據、物權憑證及貨運合同的證明三項作用 。具體可以將海運提單的性質和作用概括為以下三個方面:
(1)提單是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應托運人的要求簽發的貨物收據 (Receipt for the Goods),表明承運人已按提單所列內容收到貨物 。
(2)提單是一種貨物所有權的憑證 (Document of Title) 。在國際市場上,可在載貨船舶到達目的港交貨之前進行轉讓,也可憑此向銀行辦理抵押貸款 。提單持有人則可據此提取貨物 。
(3)提單是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訂立的運輸契約的證明 。提單條款明確規定了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的權利與義務、責任與豁免,是處理雙方之間有關海洋運輸方面爭議的依據 。
前面的兩位已經說得很專業了,如果要系統了解 , 多看看相關的專業知識?

文章插圖
2、是否所有的提單都能流通轉讓為什么提單轉讓與所有權轉移 , 提單既是債權憑證,也是物權憑證甚至所有權憑證 。不同法律關系下提單持有人享有不同權利,不一定享有貨物所有權 。基于貨物買賣關系交付提單,產生提單項下貨物所有權轉移的法律效果 。提單轉讓的三種情形,提單轉讓的形式通過提單的轉讓或流通,可實現其上所載的貨物買賣或轉讓,使貨物所有權發生轉移 。根據“收貨人”一欄記載內容的不同 , 提單可分為記名提單、指示提單和不記名提單 。這三種提單遵循不同的轉讓規則 。提單的核心作用是代替海上貨物 , 轉讓提單即轉讓了提單所表彰的權利 。根據上述規定,提單分為可轉讓的和不可轉讓的兩種 。記名提單不可轉讓,指示提單和不記名提單可以轉讓 。從總體上講,提單轉讓與兩個環節密不可分:背書與交付 。據此,提單轉讓分為兩種情況,背書加交付轉讓和不經背書轉讓(即交付轉讓) 。交付的含義明確,即提單的轉移占有 。指示提單通過背書并交付轉讓,不記名提單通過交付轉讓 , 否則不發生法律效力 。背書的原意為“在背面”,后引申為指單據的持有人在單據背面書寫的行為 。
拓展資料:提單背書尚無法律定義,但其涵義大概指提單轉讓人在提單背面記載并簽名作出由誰或憑誰的指示提取貨物的說明 。提單既是債權憑證,也是物權憑證甚至所有權憑證 。不同法律關系下提單持有人享有不同權利,不一定享有貨物所有權 。基于貨物買賣關系交付提單,產生提單項下貨物所有權轉移的法律效果 。
法律依據:《海商法》第七十九條對提單的轉讓規定了三種形式:“提單的轉讓,依照下列規定執行:(一)記名提單,不得轉讓;(二)指示提單 , 經過記名背書或者空白背書轉讓;(三)不記名提單 , 無需背書,即可轉讓 。

文章插圖
3、提單的含義和作用是什么?1、貨物收據
對于將貨物交給承運人運輸的托運人,提單具有貨物收據的功能 。承運人不僅對于已裝船貨物負有簽發提單的義務 , 而且根據托運人的要求,即使貨物尚未裝船,只要貨物已在承運人掌管之下 , 承運人也有簽發一種被稱為“收貨待運提單”的義務 。所以,提單一經承運人簽發,即表明承運人已將貨物裝上船舶或已確認接管 。提單作為貨物收據,不僅證明收到貨物的種類、數量、標志、外表狀況,而且還證明收到貨物的時間,即貨物裝船的時間 。本來 , 簽發提單時,只要能證明已收到貨物和貨物的狀況即可 , 并不一定要求已將貨物裝船 。但是,將貨物裝船象征賣方將貨物交付給買方,于是裝船時間也就意味著賣方的交貨時間 。而按時交貨是履行合同的必要條件,因此,用提單來證明貨物的裝船時間是非常重要的 。
2、物權憑證
對于合法取得提單的持有人,提單具有物權憑證的功能 。提單的合法持有人有權在目的港以提單相交換來提取貨物,而承運人只要出于善意,憑提單發貨 , 即使持有人不是真正貨主 , 承運人也無責任 。而且,除非在提單中指明,提單可以不經承運人的同意而轉讓給第三者,提單的轉移就意味著物權的轉移,連續背書可以連續轉讓 。提單的合法受讓人或提單持有人就是提單上所記載貨物的合法持有人 。提單所代表的物權可以隨提單的轉移而轉移,提單中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也隨著提單的轉移而轉移 。即使貨物在運輸過程中遭受損壞或滅失,也因貨物的風險已隨提單的轉移而由賣方轉移給買方,只能由買方向承運人提出賠償要求 。
3、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成立的證明文件
提單上印就的條款規定了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而且提單也是法律承認的處理有關貨物運輸的依據 , 因而常被人們認為提單本身就是運輸合同 。但是按照嚴格的法律概念,提單并不具備經濟合同應具有的基本條件:它不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產物,約束承托雙方的提單條款是承運人單方擬定的;它履行在前,而簽發在后,早在簽發提單之前,承運人就開始接受托運人托運貨物和將貨物裝船的有關貨物運輸的各項工作 。所以,與其說提單本身就是運輸合同,還不如說提單只是運輸合同的證明更為合理 。如果在提單簽發之前,承托雙方之間已存在運輸合同,則不論提單條款如何規定,雙方都應按原先簽訂的合同約定行事;但如果事先沒有任何約定,托運人接受提單時又未提出任何異議 , 這時提單就被視為合同本身 。雖然由于海洋運輸的特點,決定了托運人并沒在提單上簽字,但因提單畢竟不同于一般合同,所以不論提單持有人是否在提單上簽字,提單條款對他們都具有約束力 。
提單的流通性
提單作為物權憑證,只要具備一定的條件就可以轉讓,轉讓的方式有兩種:空白背書和記名背書 。但提單的流通性小于匯票的流通性 。其主要表現為 , 提單的受讓人不像匯票的正當持票人那樣享有優于前手背書人的權利 。具體來說,如果一個人用欺詐手段取得一份可轉讓的提單 , 并把它背書轉讓給一個善意的、支付了價金的受讓人,則該受讓人不能因此而取得貨物的所有權,不能以此對抗真正的所有人 。相反,如果在匯票流通過程中發生這種情況 , 則匯票的善意受讓人的權利仍將受到保障,他仍有權享受匯票上的一切權利 。鑒于這種區別,有的法學者認為提單只具有“準可轉讓性”Quasi-negotiable 。
提單:是指用以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貨物已經由承運人接收或者裝船 , 以及承運人保證據以交付貨物的單證 。(《海商法》第71條)
簡稱B/L,在對外貿易中,運輸部門承運貨物時簽發給發貨人的一種憑證 。收貨人憑提單向貨運目的地的運輸部門提貨,提單須經承運人或船方簽字后始能生效 。是海運貨物向海關報關的有效單證之一 。
提單的三大作用:
1、貨物收據 。
對于將貨物交給承運人運輸的托運人,提單具有貨物收據的功能 。承運人不僅對于已裝船貨物負有簽發提單的義務,而且根據托運人的要求,即使貨物尚未裝船,只要貨物已在承運人掌管之下 , 承運人也有簽發一種被稱為“收貨待運提單”的義務 。所以,提單一經承運人簽發 , 即表明承運人已將貨物裝上船舶或已確認接管 。提單作為貨物收據,不僅證明收到貨物的種類、數量、標志、外表狀況 , 而且還證明收到貨物的時間 , 即貨物裝船的時間 。本來,簽發提單時,只要能證明已收到貨物和貨物的狀況即可,并不一定要求已將貨物裝船 。但是,將貨物裝船象征賣方將貨物交付給買方 , 于是裝船時間也就意味著賣方的交貨時間 。而按時交貨是履行合同的必要條件,因此,用提單來證明貨物的裝船時間是非常重要的 。
2、物權憑證 。
對于合法取得提單的持有人 , 提單具有物權憑證的功能 。提單的合法持有人有權在目的港以提單相交換來提取貨物,而承運人只要出于善意,憑提單發貨 , 即使持有人不是真正貨主,承運人也無責任 。而且,除非在提單中指明,提單可以不經承運人的同意而轉讓給第三者,提單的轉移就意味著物權的轉移,連續背書可以連續轉讓 。提單的合法受讓人或提單持有人就是提單上所記載貨物的合法持有人 。提單所代表的物權可以隨提單的轉移而轉移,提單中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也隨著提單的轉移而轉移 。即使貨物在運輸過程中遭受損壞或滅失,也因貨物的風險已隨提單的轉移而由賣方轉移給買方,只能由買方向承運人提出賠償要求 。
3、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成立的證明文件 。
提單上印就的條款規定了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而且提單也是法律承認的處理有關貨物運輸的依據,因而常被人們認為提單本身就是運輸合同 。但是按照嚴格的法律概念,提單并不具備經濟合同應具有的基本條件:它不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產物,約束承托雙方的提單條款是承運人單方擬定的;它履行在前,而簽發在后 , 早在簽發提單之前,承運人就開始接受托運人托運貨物和將貨物裝船的有關貨物運輸的各項工作 。所以,與其說提單本身就是運輸合同,還不如說提單只是運輸合同的證明更為合理 。如果在提單簽發之前,承托雙方之間已存在運輸合同 , 則不論提單條款如何規定,雙方都應按原先簽訂的合同約定行事;但如果事先沒有任何約定,托運人接受提單時又未提出任何異議,這時提單就被視為合同本身 。雖然由于海洋運輸的特點,決定了托運人并沒在提單上簽字,但因提單畢竟不同于一般合同,所以不論提單持有人是否在提單上簽字 , 提單條款對他們都具有約束力 。
提單,是指作為承運人和托運人之間處理運輸中雙方權利和義務的依據 。
作用:
1、貨物收據
對于將貨物交給承運人運輸的托運人,提單具有貨物收據的功能 。承運人不僅對于已裝船貨物負有簽發提單的義務 , 而且根據托運人的要求,即使貨物尚未裝船 , 只要貨物已在承運人掌管之下,承運人也有簽發一種被稱為“收貨待運提單”的義務 。
2、物權憑證
對于合法取得提單的持有人,提單具有物權憑證的功能 。提單的合法持有人有權在目的港以提單相交換來提取貨物 , 而承運人只要出于善意,憑提單發貨 , 即使持有人不是真正貨主,承運人也無責任 。
3、合同成立的證明文件
提單上印就的條款規定了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 , 而且提單也是法律承認的處理有關貨物運輸的依據,因而常被人們認為提單本身就是運輸合同 。
其流通性:
提單作為物權憑證 , 只要具備一定的條件就可以轉讓,轉讓的方式有兩種:空白背書和記名背書 。但提單的流通性小于匯票的流通性 。其主要表現為 , 提單的受讓人不像匯票的正當持票人那樣享有優于前手背書人的權利 。
具體來說,如果一個人用欺詐手段取得一份可轉讓的提單 , 并把它背書轉讓給一個善意的、支付了價金的受讓人,則該受讓人不能因此而取得貨物的所有權,不能以此對抗真正的所有人 。
相反,如果在匯票流通過程中發生這種情況,則匯票的善意受讓人的權利仍將受到保障,他仍有權享受匯票上的一切權利 。鑒于這種區別,有的法學者認為提單只具有“準可轉讓性”Quasi-negotiable 。

文章插圖
4、論述提單是運輸合同之證明及功能提單:是指用以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貨物已經由承運人接收或者裝船,以及承運人保證據以交付貨物的單證 。(《海商法》第71條)簡稱B/L,在對外貿易中,運輸部門承運貨物時簽發給發貨人的一種憑證 。收貨人憑提單向貨運目的地的運輸部門提貨,提單須經承運人或船方簽字后始能生效 。是海運貨物向海關報關的有效單證之一 。提單的三大作用:1、貨物收據 。對于將貨物交給承運人運輸的托運人 , 提單具有貨物收據的功能 。承運人不僅對于已裝船貨物負有簽發提單的義務,而且根據托運人的要求,即使貨物尚未裝船 , 只要貨物已在承運人掌管之下,承運人也有簽發一種被稱為“收貨待運提單”的義務 。所以,提單一經承運人簽發,即表明承運人已將貨物裝上船舶或已確認接管 。提單作為貨物收據,不僅證明收到貨物的種類、數量、標志、外表狀況,而且還證明收到貨物的時間,即貨物裝船的時間 。本來,簽發提單時,只要能證明已收到貨物和貨物的狀況即可,并不一定要求已將貨物裝船 。但是 , 將貨物裝船象征賣方將貨物交付給買方,于是裝船時間也就意味著賣方的交貨時間 。而按時交貨是履行合同的必要條件,因此 , 用提單來證明貨物的裝船時間是非常重要的 。2、物權憑證 。對于合法取得提單的持有人,提單具有物權憑證的功能 。提單的合法持有人有權在目的港以提單相交換來提取貨物 , 而承運人只要出于善意,憑提單發貨 , 即使持有人不是真正貨主,承運人也無責任 。而且 , 除非在提單中指明,提單可以不經承運人的同意而轉讓給第三者,提單的轉移就意味著物權的轉移,連續背書可以連續轉讓 。提單的合法受讓人或提單持有人就是提單上所記載貨物的合法持有人 。提單所代表的物權可以隨提單的轉移而轉移,提單中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也隨著提單的轉移而轉移 。即使貨物在運輸過程中遭受損壞或滅失,也因貨物的風險已隨提單的轉移而由賣方轉移給買方,只能由買方向承運人提出賠償要求 。3、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成立的證明文件 。提單上印就的條款規定了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 , 而且提單也是法律承認的處理有關貨物運輸的依據,因而常被人們認為提單本身就是運輸合同 。但是按照嚴格的法律概念 , 提單并不具備經濟合同應具有的基本條件:它不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產物,約束承托雙方的提單條款是承運人單方擬定的;它履行在前,而簽發在后,早在簽發提單之前,承運人就開始接受托運人托運貨物和將貨物裝船的有關貨物運輸的各項工作 。所以,與其說提單本身就是運輸合同 , 還不如說提單只是運輸合同的證明更為合理 。如果在提單簽發之前,承托雙方之間已存在運輸合同,則不論提單條款如何規定 , 雙方都應按原先簽訂的合同約定行事;但如果事先沒有任何約定,托運人接受提單時又未提出任何異議 , 這時提單就被視為合同本身 。雖然由于海洋運輸的特點,決定了托運人并沒在提單上簽字,但因提單畢竟不同于一般合同,所以不論提單持有人是否在提單上簽字,提單條款對他們都具有約束力 。

文章插圖
5、提單的含義和作用是什么?什么是國際貿易實務?提單:是指用以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貨物已經由承運人接收或者裝船,以及承運人保證據以交付貨物的單證 。(《海商法》第71條)
簡稱B/L,在對外貿易中 , 運輸部門承運貨物時簽發給發貨人的一種憑證 。收貨人憑提單向貨運目的地的運輸部門提貨,提單須經承運人或船方簽字后始能生效 。是海運貨物向海關報關的有效單證之一 。
提單的三大作用:
1、貨物收據 。
對于將貨物交給承運人運輸的托運人 , 提單具有貨物收據的功能 。承運人不僅對于已裝船貨物負有簽發提單的義務,而且根據托運人的要求,即使貨物尚未裝船 , 只要貨物已在承運人掌管之下,承運人也有簽發一種被稱為“收貨待運提單”的義務 。所以,提單一經承運人簽發 , 即表明承運人已將貨物裝上船舶或已確認接管 。提單作為貨物收據,不僅證明收到貨物的種類、數量、標志、外表狀況,而且還證明收到貨物的時間 , 即貨物裝船的時間 。本來,簽發提單時,只要能證明已收到貨物和貨物的狀況即可 , 并不一定要求已將貨物裝船 。但是,將貨物裝船象征賣方將貨物交付給買方,于是裝船時間也就意味著賣方的交貨時間 。而按時交貨是履行合同的必要條件,因此 , 用提單來證明貨物的裝船時間是非常重要的 。
2、物權憑證 。
對于合法取得提單的持有人,提單具有物權憑證的功能 。提單的合法持有人有權在目的港以提單相交換來提取貨物,而承運人只要出于善意 , 憑提單發貨,即使持有人不是真正貨主,承運人也無責任 。而且,除非在提單中指明,提單可以不經承運人的同意而轉讓給第三者,提單的轉移就意味著物權的轉移,連續背書可以連續轉讓 。提單的合法受讓人或提單持有人就是提單上所記載貨物的合法持有人 。提單所代表的物權可以隨提單的轉移而轉移 , 提單中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也隨著提單的轉移而轉移 。即使貨物在運輸過程中遭受損壞或滅失,也因貨物的風險已隨提單的轉移而由賣方轉移給買方,只能由買方向承運人提出賠償要求 。
3、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成立的證明文件 。
提單上印就的條款規定了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 , 而且提單也是法律承認的處理有關貨物運輸的依據,因而常被人們認為提單本身就是運輸合同 。但是按照嚴格的法律概念,提單并不具備經濟合同應具有的基本條件:它不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產物,約束承托雙方的提單條款是承運人單方擬定的;它履行在前 , 而簽發在后,早在簽發提單之前,承運人就開始接受托運人托運貨物和將貨物裝船的有關貨物運輸的各項工作 。所以,與其說提單本身就是運輸合同,還不如說提單只是運輸合同的證明更為合理 。如果在提單簽發之前 , 承托雙方之間已存在運輸合同 , 則不論提單條款如何規定,雙方都應按原先簽訂的合同約定行事;但如果事先沒有任何約定,托運人接受提單時又未提出任何異議,這時提單就被視為合同本身 。雖然由于海洋運輸的特點,決定了托運人并沒在提單上簽字,但因提單畢竟不同于一般合同 , 所以不論提單持有人是否在提單上簽字,提單條款對他們都具有約束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