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金華電動車有哪些管理條例 浙江金華電動車有哪些管理條例文件】《浙江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請點擊此處查看公告原文(自2020年7月1日開始實施)
不戴安全頭盔屬違法
《條例》作出明確規(guī)定,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及搭載人應當佩戴安全頭盔;互聯(lián)網電動自行車租賃企業(yè)應當履行企業(yè)主體責任 , 隨車提供安全頭盔,如果違反將分別面臨20元以上50元以下、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
設置“非標車”過渡期
備案非標電動自行車自備案之日起使用期滿七年的,不得上道路行駛;自2023年1月1日起,備案非標電動自行車不得上道路行駛 。
針對非標車速度快、增加道路交通風險等事實,《條例》規(guī)定,駕駛備案非標電動自行車與行人或者非機動車駕駛人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jù)情形可以適當加重備案非標電動自行車駕駛人的賠償責任;駕駛不允許上道路行駛的電動自行車和他人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可以根據(jù)事故情形和當事人的要求,對電動自行車屬于機動車或者非機動車的屬性先行鑒定,再依據(jù)車輛屬性進行事故責任認定和處理 。
搭載六周歲以下兒童應加兒童座椅
《條例》針對老人和幼兒,新增了兩項規(guī)定 。電動自行車搭載六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的,應當在后座使用兒童座椅;同時根據(jù)年邁人員在電動自行車交通事故中傷亡比例偏高的特點,增加引導性規(guī)定:因年邁或者身體健康等原因導致駕駛能力欠缺的人員,應當避免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 。
鼓勵電動自行車所有人參保
電動自行車事故率高,發(fā)生事故后往往因賠償問題引發(fā)的糾紛 。《條例》規(guī)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引導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責任險、駕駛人員人身意外傷害險,鼓勵商業(yè)保險企業(yè)為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投保提供優(yōu)惠和便利 。
重拳治理違法改裝亂象
《條例》還規(guī)定:電動自行車銷售者、維修者拆除或者改變已登記電動自行車限速裝置,導致電動自行車最高時速超過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最高時速不超過25km),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
電動自行車銷售者、維修者改裝、拼裝、加裝已登記電動自行車的(如加裝座位、車篷、車廂、支架等改變外形結構影響駕駛安全的裝置等) , 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 , 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
駕駛改裝、拼裝、加裝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拼裝車輛,責令恢復限速裝置、拆除加裝或者改裝的裝置;駕駛拆除或者改變限速裝置導致最高時速超過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的,處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駕駛有其他改裝、拼裝、加裝情形的電動自行車的,處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