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佛山市門診共濟新政于2022年11月1日正式實施,參保人可在全市范圍內選定不超過3家定點醫療機構,享受普通門診統籌待遇,年度可變更3次(變更1家為1次) 。下面帶來政策規定原文:
(二)參保人員經選定的醫療衛生機構轉診 , 30日內到非選定醫療衛生機構發生的政策范圍內醫療費用 , 統籌基金按轉入就醫的醫療衛生機構對應級別的支付比例進行支付 。
(三)在職職工醫保普通門診統籌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為本市上上年度城鎮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5% 。
(四)在職職工年度中途參保的 , 執行當年度在職職工醫保普通門診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 。
(五)年度參保險種由居民醫保轉換為職工醫保的在職職工,按照在職職工醫保普通門診統籌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扣除年度內已享受統籌基金支付金額執行 。
(六)退休人員年度最高支付限額在在職職工的基礎上提高10% 。
(七)年度中途轉換為職工醫保退休人員身份的參保人員,按照退休人員醫保普通門診統籌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扣除年度內已享受統籌基金支付金額執行 。
(八)對只選定1家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作為門診定點醫療衛生機構并與其簽訂家庭醫生服務協議的參保人員,年度最高支付限額在前述標準的基礎上提高10% 。
(九)市醫療保障部門可結合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及醫保基金運行情況對普通門診統籌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適時調整,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 。
第六條 參保人員因急救和搶救發生的政策范圍內門診醫療費用 , 統籌基金按急救和搶救所在醫療衛生機構對應級別的支付比例進行支付 , 統籌基金支付費用不計入普通門診統籌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直接計入職工醫保統籌基金年度累計最高支付限額 。
第七條 異地安置退休、異地長期居住、常駐異地工作 , 因急救和搶救需要臨時異地就醫的參保人員 , 按照醫療保障經辦機構規定辦理異地就醫備案手續后 , 在備案地及參保地可同時享受待遇,在備案地醫療衛生機構發生的政策范圍內醫療費用,統籌基金按照參保地同類別待遇支付比例支付,參保地和備案地同類別待遇的累計最高支付限額合并計算 。
第八條 普通門診統籌執行《廣東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廣東省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廣東省基本醫療保險醫用耗材目錄》及國家、省和市規定的相關支付標準 。
(一)醫保藥品目錄中,甲類藥品不設個人先行自付比例,乙類藥品個人先行自付比例為5% 。
(二)診療項目目錄中,需要個人先行自付的診療項目,按10%個人先行自付比例執行,其他診療項目不設個人先行自付比例 。
(三)醫用耗材目錄中,透析治療材料單價500元及以下的不設個人先行自付比例,其他醫用耗材按10%個人先行自付比例執行 。
(四)異地普通門診的支付范圍按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
第九條 國家醫保談判藥品單獨支付政策按省有關規定執行 。
第十條 門診特定病種具體范圍、待遇標準、管理服務等按照本市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定病種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
第十一條 通過改革職工醫保個人賬戶增加的職工醫保統籌基金,主要用于提高職工醫保門診共濟保障待遇 。不斷健全門診共濟保障機制,增強職工醫保統籌基金對普通門診統籌和門診特定病種的保障能力,逐步由病種保障向費用保障過渡 。
第三章 個人賬戶
第十二條 在職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計入個人賬戶,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劃入統籌基金 。
退休人員個人賬戶由職工醫保統籌基金按定額劃入,月劃入額度為2021年本市基本養老金月平均金額的2.8% 。
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醫保,符合享受個人賬戶待遇條件的,個人賬戶參照在職職工個人賬戶計入標準執行 。
符合享受個人賬戶待遇并補繳職工醫保費的參保人員,按照補繳時段對應的個人賬戶計入標準執行 。
第十三條 醫療保障部門負責個人賬戶開設、管理工作 。個人賬戶按月計入,計入資金起止時間原則上和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享受時間一致 。
第十四條 個人賬戶可用于支付參保人員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下列費用:
(一)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 。
(二)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買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耗材發生的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
(三)配偶、父母、子女參加居民醫保等的個人繳費 。
(四)參保人員本人退休時未達到職工醫保最低繳費年限的繳費費用 。
(五)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由個人負擔的符合規定的中醫“治未病”費用 。
(六)其他符合國家、省規定的費用 。
第十五條 個人賬戶不得用于公共衛生費用、體育健身或養生保健消費等不屬于基本醫療保險保障范圍的支出 。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應及時處理個人賬戶資金 。
(一)參保人員省內跨市轉移職工醫保關系的,個人賬戶資金跨市使用,不劃轉、不提現 。參保人員跨省轉移職工醫保關系的,個人賬戶資金原則上隨其劃轉,特殊情況無法轉移時可以劃入本人銀行賬戶 。
(二)跨省異地安置退休人員經本人申請 , 可將個人賬戶資金劃入本人銀行賬戶 。
(三)參保人員在參保期間應征入伍,經本人申請,個人賬戶資金可劃入本人銀行賬戶 。
(四)參保人員死亡后,經申請,其個人賬戶資金可一次性劃入本人銀行賬戶,或者按規定繼承 。
(五)參保人員出境(包括港、澳、臺地區)定居的,經本人申請 , 其個人賬戶資金可劃入本人銀行賬戶 。
【佛山市基本醫保門診共濟政策規定原文】第十七條 個人賬戶劃撥出現異常的,由醫療保障經辦機構負責糾正 。涉及需要追回資金的,相關金融機構及參保人員應予配合;拒不配合的,相關部門可以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
第四章 管理服務
第十八條 完善普通門診統籌協議管理,細化協議內容 , 將政策要求、管理措施、服務質量、考核辦法、獎懲機制等落實到協議中,通過協議強化門診醫療服務監管 。
第十九條
(一)參保人員享受普通門診統籌待遇,原則上在全市范圍內選定的定點醫療衛生機構就醫,選定有關手續按照醫療保障經辦機構的指引辦理 。參保人員選定的定點醫療衛生機構數量不超過3家,其中至少1家為基層醫療衛生機構 。
(二)異地安置退休、異地長期居住、常駐異地工作的參保人員,可在備案地及參保地共選定不超過3家定點醫療衛生機構就醫,其中至少1家為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原則上備案地選定醫療衛生機構為已實現基本醫保異地聯網直接結算的定點醫療衛生機構 , 報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備案核準后生效 。
(三)確有需要的參保人員,自然年度內可變更選定的定點醫療衛生機構,變更數量不超過3家,保持至少1家為基層醫療衛生機構 。
(四)除急救和搶救需要外,參保人員未經轉診到非選定醫療衛生機構門診就醫 , 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
第二十條 完善與門診共濟保障相適應的付費機制,普通門診統籌原則上實行總額預算管理下的按人頭付費,探索按總額付費、按項目付費等方式付費 。
(一)符合規定的普通門診轉診醫療費用,計入辦理轉診的選定醫療衛生機構普通門診總額 。
(二)對不宜打包付費的門診急救和搶救費用可按項目付費 。
(三)支持家庭醫生簽約服務 , 醫保支付按人頭打包付費,結余留用 。
(四)異地門診醫療費用的醫保支付方式按照國家、省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
(五)醫保基金與醫療衛生機構的結算辦法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制定 。
第二十一條 參保人員在醫療衛生機構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原則上應直接結算 。屬于統籌基金支付的,由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按照有關結算管理辦法規定與相關醫療衛生機構結算;屬于個人負擔的,由定點醫療衛生機構與參保人員結算 。
在市內醫療衛生機構未能直接結算的 , 由醫療衛生機構先掛賬,待處理后直接結算 。因急救和搶救在市內醫療衛生機構未能直接結算的,可由個人墊付后按照醫療保障經辦機構的規定申請零星報銷 。
在市外醫療衛生機構未能直接結算且未能辦理補記賬手續的,由個人墊付后按照醫療保障經辦機構的規定申請零星報銷 。
第二十二條 參保人員可憑醫保電子憑證、社會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證,在定點醫藥機構就醫購藥 。支持開展“互聯網+”醫保服務,通過國家醫保服務平臺APP、醫保公眾號、“粵省事”“粵醫保”等渠道為參保人員提供線上便捷服務 。
第二十三條 嚴格執行醫保基金預算管理制度,加強基金稽核制度和內控制度建設 , 強化基金風險防控 。建立對個人賬戶全流程動態管理機制 , 做好收支信息登記,加強對個人賬戶使用、結算等環節的審核 。
第二十四條 建立和完善醫保智能監控系統,加強對醫保門診醫療服務和個人賬戶使用的監管 。定點醫藥機構和參保人員應當嚴格執行醫保支付政策 , 不得騙取醫療保障基金,不得從個人賬戶套取現金 。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此前規定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以本實施細則為準 。國家和省有新規定,從其規定 。本實施細則未明確的內容,按國家、省的規定執行 。
第二十六條 2022年職工醫保普通門診統籌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按本實施細則施行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的剩余月份折算執行 。
第二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醫保局負責解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