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入職員工要提供離職證明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 , 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
由此可知,離職證明是確認員工已與上家公司解除了勞動合同的有力證據,具有法律效力 , 規避企業因使用與其他單位仍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而承擔連帶責任的風險 。
無離職證明的解決辦法
【新員工入職必須要離職證明嗎?沒有離職證明怎么辦?】
對于那些確實無法提供離職證明的員工 , 可以參考如下方式減免法律風險 。
1、必要的背景調查
首先和員工進行溝通,了解其無法提供的原因,做好相應的背景調查 。
原公司的架構是怎樣?各個部門都有多少人?老板是誰?副總是誰?當時招聘的HR是誰?能否提供原公司一些同事的聯系電話?能否提供公司的固定電話?
多方查驗,檢驗并判斷員工提供的信息是否屬實,即可在很大程度上降低風險 。
2、要求員工出具承諾書
背調過后 , 公司可要求員工提供一份承諾書,承諾本人與其他單位無任何勞動關系、勞務關系,并保證受聘于公司不會違反對原單位的任何競業限制義務 。否則,由此帶來的后果全部由該員工自行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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