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勞動仲裁的條件
1、申請仲裁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
2、申請仲裁的爭議必須是勞動爭議;
3、申訴人必須是與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有直接利害關系;
4、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必須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案范圍;
5、必須向有仲裁權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6、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和具體的仲裁請求以及事實依據;申請書及相關材料備齊并符合要求 。
仲裁準備材料
1、勞動爭議仲裁申訴書;
2、身份證復印件;
3、被訴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或企業工商注冊登記信息資料;
4、證據材料復印件;
5、當事人提交證據材料清單及證據說明;
6、集體勞動爭議還需要提供 。
勞動仲裁流程
(一)提交申請書:
當事人申請仲裁 , 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書,并按照被申請人數提交副本,并提交相關證據材料 。
1、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基本信息;
(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
(二)仲裁受理:
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 。決定不予受理的 , 應當說明理由 。
(三)開庭審理:
仲裁庭應當于開庭的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 , 對申請人按照撤訴自理,對被申請人可以做缺席裁決 。
(四)仲裁調解:
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協議 。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 , 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及時裁決 。
(五)仲裁裁決:
【贛州勞動仲裁辦理流程,條件及準備材料】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 , 應當自勞動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 。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延長期限不超過十五日 。仲裁庭裁決后應當制作仲裁書送達雙方當事人 。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