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請條件:
全國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含技校)在校學生可在我市任何一個派出所登記常住戶口 。
申請材料:
1.全國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含技校)在校學生提供教育部學信網在冊人員證明材料;
2.申請人身份證和戶口簿原件 。
辦理地點:
申請人擬落戶地公安派出所戶籍窗口 。
辦理流程及時限:
公安派出所戶籍窗口民警對申請材料當場進行審核,手續合格者,省內戶籍的申請人可現場辦結戶口遷移手續;省外戶籍的申請人現場核發《準予遷入證明》 。申請人持《準予遷入證明》(第二聯)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戶口遷移證》,再憑《戶口遷移證》、《準予遷入證明》(第三聯)到遷入地派出所辦理落戶手續(單位沒有集體戶的,可落戶單位所在地派出所社區集體戶) 。
拓展:太原學歷人才落戶申請材料
1.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含技校)畢業生、留學歸國人員或具備國民教育同等學歷的人員的學歷證書(留學歸國人員需要提供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國外學歷學位認證書》);
2.申請人身份證和戶口簿原件;
3.申請人遷入就業單位集體戶的(適用于申請人落戶單位已設立集體戶的人員),除提供上述材料外,還需提供單位同意落戶介紹信;
4.申請遷入居民家庭戶的(適用于申請人有合法穩定住所或要求在親友家庭戶落戶的人員),還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請遷入本人合法穩定住所的,需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產權證》、《不動產權證》或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的商品房買賣網簽合同;
(2)申請遷入親友家庭戶的,需提供親友家庭戶口簿及戶主同意落戶書面說明;
5.申請人同時申請配偶、未婚子女、父母隨遷的,需提供隨遷人員戶口簿、身份證(16周歲以下不需要)和親屬關系證明 。戶口簿信息能證明親屬關系,或公安內部網可以查明親屬關系的,不再另行提供證明(結婚證或出生證) 。已達法定婚齡子女需提供未婚聲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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