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工傷職工被評定傷殘等級后,可享受如下待遇: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工傷職工本人傷前十二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為基數計發(fā):一級傷殘為二十七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二十五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二十三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二十一個月的本人工資,五級傷殘為十八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十六個月的本人工資,七級傷殘為十三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十一個月的本人工資 , 九級傷殘為九個月的本人工資 , 十級傷殘為七個月的本人工資 。
2、傷殘津貼: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本人要求退出工作崗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辦理傷殘退休手續(xù) , 由工傷保險基金以下列標準按月計發(fā)至本人死亡 。
傷殘津貼標準:一級為本人工資(指傷前十二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下同)的 90% ,二級為本人工資的 85%,三級為本人工資的 80% ,四級為本人工資 75% 。
【茂名市工傷怎樣賠償? 茂名傷殘職工待遇說明】
按此計發(fā)的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最低工資標準發(fā)給 。辦理傷殘退休手續(xù)的工傷職工應當參加統籌地區(qū)職工基本醫(yī)療保險,按照規(guī)定應當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yī)療保險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 。
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的職工與原單位保留勞動關系,只退出工作崗位,不辦理傷殘退休手續(xù)的,按上述標準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傷殘津貼,待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時即應辦理退休手續(xù),停發(fā)傷殘津貼,改按基本養(yǎng)老金發(fā)給,基本養(yǎng)老金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yī)療保險費 。
3、生活護理費: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定需要生活護理的 , 可享受生活護理費,標準為:以統籌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月計發(fā),一級護理為 60%,二級護理為 50% ,三級護理為 40%,四級護30% 。
4、安裝配置康復器具:工傷職工被評定傷殘等級后,必須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拐杖等康復器具,或者康復器具需要維修或者更換的 , 由醫(yī)院提出意見,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所需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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