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韶關行政服務中心辦理身份證 韶關臨時居民身份證辦理指南】一、審批條件
1、已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了申領、換領、補領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的申請手續;
2、在申辦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的2至3個月的時限內急需使用證件的;
二、需審核的證明材料
1、申請人申領、換領、補領二代證的申請表 。
2、核實申請人急需辦證的情形 。
3、核對二代證數字相片庫中申請人的相片 。
三、辦理步驟
(一)審核申請
居民向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請辦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后的2到3個月內,同時申請辦理臨時居民身份證的,公安機關受理申請時必須:
1、核對申請人申領、換領、補領二代證的申請表 。
2、核實申請人戶籍資料與本人情況相一致 。
3、核實申請人急需辦證的情形以及所持一代證已失效 。
4、核對二代證數字相片庫中申請人的相片 。
5、派出所所受理的申請應當將申請人有關辦證資料送縣(市、區)或不設區的市公安機關戶政部門審核 。
6、縣(市、區)或不設區的市公安機關辦證中心直接受理或收到派出所上報的申請應當及時報主管戶政的領導核準辦證 。
6、收取申請人辦證工本費10元,并發給收費憑證 。
(二)證件發放
對于在派出所受理的,應在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證件發給申請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