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點擊查看
雙方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 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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