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本次調整的人才落戶相關政策是對《市政府關于印發蘇州市戶籍準入管理辦法的通知》(蘇府規字〔2016〕3號)部分條款的調整和優化 。
對于合法穩定住所仍按2016年市戶籍準入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合法穩定住所指的是市區范圍內的以下住所:
(一)屬于自己的房屋所有權的住宅房;
(二)擁有公有住房租賃證的承租人租住的房屋;
(三)市區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租住的公共租賃住房 。本辦法所稱合法穩定住所不包括共有產權房(共有產權型保障房、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共有產權房除外)、非居住房 。” 和第十五條:“張家港市、常熟市、太倉市、昆山市和吳江區戶籍準入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的規定執行 。
【蘇州人才落戶新政策中合法穩定住所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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