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煙臺社會保險補繳相關情況說明
國家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存續勞動(人事)關系期間應保未保或應繳未繳養老保險費的,可補繳應保未保或應繳未繳期間的養老保險費 。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原則上不再辦理補繳 。沒有事實勞動(人事)關系的,不得補繳 。
1.用人單位與職工對于勞動關系無異議且一次性補繳年限不足3年(35個月以內)的補繳 。
此類型補繳必需由補繳單位向當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補繳單位需向當地社保經辦機構提交補繳申請及補繳期間的會計總賬、明細賬、原始憑證、工資表、勞動合同等相關證明材料 , 社保經辦機構對補繳單位提供的材料進行初審、復審 , 認定符合補繳條件后,方可補繳 。對提供的資料無法準確判定補繳時段的 , 不予受理 。
2.用人單位與職工對勞動關系有爭議和一次性補繳3年以上(含)的補繳 。
申請人提供人民法院、審計部門、實施勞動監察的行政部門或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等出具的法律文書或行政責令整改通知書,社保經辦機構根據單位提供的原始工資發放會計憑證、銀行發放工資證明等核定繳費基數 。
上述兩種情形,用人單位按照申報并經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繳費基數和各年度各項保險費的繳費比例補繳養老、失業和工傷保險費 。補繳所需表格、材料,可從煙臺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官網(/)“社會保障”欄目的“下載專區-稽核業務”下載 。
3.計劃內臨時工以及合同制工人補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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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實施(即1995年1月1日)前企業原招用的計劃內臨時工等轉招為合同制工人的,其轉招前按規定計算為連續工齡的年限,未交費的時間段,可以進行補繳,由職工所在單位或職工本人提交書面補繳申請,社保經辦機構審核職工人事檔案、勞動合同等原始材料,符合補繳條件的進行補繳 。
《勞動法》實施后 , 煙臺市范圍內參保登記企業所招用的職工,存在組織、勞動、人事等部門審核的就業手續的可以進行補繳 。單位仍然存在的由職工勞動關系存續單位提交書面補繳申請,由社保經辦機構審核檔案等原始材料 , 符合補繳條件的進行補繳 。單位已經不存在的不予受理 。
4.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5年的補繳 。
2011年7月1日之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養老保險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在待遇領取地申請延長繳費5年(60個月) , 延長繳費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補足15年 。
另外,國家規定,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和各類靈活就業人員(簡稱靈活就業人員)不得以事后追補繳費的方式增加繳費年限 。因此 , 除因2020年疫情造成的特殊情況外,靈活就業人員不能辦理一次性補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