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對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暫停預繳增值稅 。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
詳情:
《公告》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取得應稅銷售收入,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20年2月底以前,適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按照3%征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適用減按1 %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按照1%征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計算銷售額公式為:銷售額=含稅銷售額/ (1+1%) 。《公告》還明確了如何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和出口退(免)稅等相關內容 。《公告》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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