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工醫療保險
1.本市市區行政區域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工商戶等組織,及其在職職工、退休人員 。
2.我省戶籍的靈活就業人員、在我省繳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滿10年的外省戶籍靈活就業人員以及在我省靈活就業且辦理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的港澳臺居民 。
3.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參保后享受職工醫療保險優撫待遇) 。
4.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失業人員(由勞動就業管理服務機構統一辦理參保手續后 , 享受職工醫療保險在職待遇,應繳納的職工醫療保險費由失業保險基金支付)
5、本市市區20世紀60年代精減退職人員、無固定收入的離休干部遺屬、軍隊退休干部、軍隊及地方分散安置人員、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由管理單位按規定辦理相關參保繳費手續后,享受職工醫療保險退休待遇) 。
二、居民醫療保險
1.具有本市市區戶籍 , 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的居民,未享受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人員(含異地領取養老金人員) 。
2.具有本市市區戶籍 , 在勞動年齡范圍內,未參加職工醫療保險的失業人員 。
3.在本市市區托兒所、幼兒園、小學、初中、高中、中專、特殊學校、技校與職校(不含大專段)就讀的學生、兒童 。
4.具有本市市區戶籍 , 年齡在18周歲以下的不在校少年兒童和嬰幼兒,以及父母為本市市區戶籍、在本市以外學校就讀的中小學生 。
5.在本市市區各類高等院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學生和非在職研究生、高職高專學生、技校與職校的大專段學生,以及在外地大學就讀的本市戶籍人員子女 。
6.在我市居住且辦理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的未就業港澳臺居民 。
7取得蘇州市流動人口子女積分入醫資格的非本市戶籍0-7周歲未入學的學齡前兒童 。
8.符合蘇府(2004)139號、蘇府(2007)128號、蘇府規字(2014)5號文件規定,本市市區2004年1月1日后批準的征地項目中 , 被征地農民勞動年齡段大齡人員(男年滿46周歲、女年滿36周歲)和養老年齡段人員(由自然資源部門從征地成本中按規定標準一次性劃撥居民醫療保險費后,享受居民醫療保險非就業居民類待遇) 。
三、離休干部醫療統籌
【蘇州 醫保政策 蘇州醫保參保條件】離休干部醫療保障按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執行,實行統籌管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