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適應土地三權分置改革,《民法典》物權篇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改為“土地經營權” 。一方面,土地的實際使用人即經營權人可以將土地經營權抵押;另一方面,依照地役權之依附性,土地經營權抵押并在之后實現抵押權時,地役權一并轉讓 。但是,地役權具有從屬性,不能單獨設立抵押權 。
【法律依據】
【地役權是否可以單獨設立抵押】根據《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一條的規定,地役權不得單獨抵押 。土地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抵押的 , 在實現抵押權時,地役權一并轉讓 。
為適應土地三權分置改革,《民法典》物權篇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改為“土地經營權” 。一方面,土地的實際使用人即經營權人可以將土地經營權抵押;另一方面,依照地役權之依附性,土地經營權抵押并在之后實現抵押權時,地役權一并轉讓 。但是,地役權具有從屬性,不能單獨設立抵押權 。
【法律依據】
【地役權是否可以單獨設立抵押】根據《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一條的規定,地役權不得單獨抵押 。土地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抵押的 , 在實現抵押權時,地役權一并轉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