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陜西省地方電力(集團)有限公司
居民用電峰谷分時電價實施細則
一、執行原則
居民用電峰谷分時電價政策堅持自愿原則,不選擇執行的居民用戶仍按原方式計價;選擇執行的居民用戶 , 執行時間以年度(為自然年)為周期,申請執行及取消執行原則上一年內不作調整 。選擇執行居民峰谷分時電價的用戶可向當地電網企業提出申請,由電網企業免費調試峰谷分時電能表;一表多電價用戶,具備分表分線條件的,由電網企業免費安裝峰谷分時電能表 。
二、實施范圍
居民峰谷分時電價政策實施范圍涵蓋兩類用戶 。一是電網企業直接抄表、收費到戶的城鄉居民用戶,即實行“一戶一表”居民用戶 。二是執行居民電價的非居民用戶 。
居民合表用戶(指不和電網企業直接結算的客戶)不執行居民峰谷分時電價政策 。
三、時段劃分
峰段:每日8:00時至20:00時;
谷段:每日20:00時至次日8:00時 。
四、電價標準
在現行對應標準上,峰段每千瓦時加價0.05元,谷段每千瓦時降價0.2元 。詳見下表:
五、電價執行分類
(一)在實施范圍內但未申請居民峰谷分時電價的,仍按原電價政策規定的標準執行 。
(二)申請執行峰谷分時電價的“一戶一表”城鄉居民客戶;以及申請執行峰谷分時電價的“一戶一表”電采暖居民客戶(不具備集中供暖條件),按以下標準執行:
每年4月1日至10月31日按照7個月的階梯檔位執行相對應的階梯電價(即:居民階梯對應檔+峰谷分時電價) 。一檔電量為:180*7=1260千瓦時及以下;二檔電量為:1261千瓦時至(350*7=2450)之間;三檔電量為:2451千瓦時及以上 。
對在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間開始執行(或取消)居民峰谷政策的“一戶一表”居民客戶,時間按照實際月份數計算 。如:
(1)“一戶一表”居民客戶12月31日起執行居民峰谷電價政策 , 則其階梯年內階梯月份數為9個月(免階梯月份為1月-3月) 。
(2)“一戶一表”居民客戶12月31日起取消執行居民峰谷電價政策,則其階梯年內階梯月份數為10個月(免階梯月份為11月-12月) 。
(三)未申請執行峰谷分時電價的“一戶一表”電采暖居民客戶,如申請執行居民電采暖政策(不具備集中供暖條件) , 按以下標準執行:
每年4月1日至10月31日按照7個月的階梯檔位執行相對應的階梯電價 。一檔電量為:180*7=1260千瓦時及以下;二檔電量為:1261千瓦時至(350*7=2450)之間;三檔電量為:2451千瓦時及以上 。
(四)執行居民電價的非居民用戶,以及由電網企業直抄到戶的“一戶一表”城中村房屋出租戶,在申請執行峰谷分時電價后,在現行電價標準上,峰段每千瓦時加價0.05元,谷段每千瓦時降價0.2元 。
六、申請及受理流程
(一)選擇執行峰谷分時電價的“一戶一表”居民客戶 , 可提前5個工作日 , 由戶主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近期交納電費的憑證到屬地的供電營業廳申請辦理,他人辦理的需持辦理人身份證和戶主簽字的委托書 。電網企業完成表計調整或更換后 , 簽訂《執行居民用電峰谷分時電價協議》,開始按照峰谷分時電價計算電費 。
(二)選擇執行峰谷分時電價的非居民客戶(指執行居民生活電價的非居民客戶),可提前5個工作日,持單位法人證書或者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單位法人有效身份證明、辦理人員有效身份證明以及單位委托辦理人員證明等資料到就近的供電營業廳申請辦理 。電網企業完成表計調整或更換后 , 簽訂《執行居民用電峰谷分時電價協議》,開始按照峰谷分時電價計算電費 。
(三)申請執行居民電采暖政策的客戶,可提前5個工作日 , 持戶主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與用電地址相符的房屋產權證書、物業辦或小區管理單位提供的非集中供熱證明以及近期交納電費的憑證到屬地的供電營業廳申請辦理 。電網企業現場核實后 , 對符合條件的執行電采暖政策 。
(四)對省內不具備集中供暖條件,采用電采暖方式取暖的“一戶一表”居民客戶,如申請執行居民電采暖用電價格政策或峰谷分時電價政策,在經電網企業認定后執行 。
七、其他規定
(一)申請執行居民峰谷分時電價及居民電采暖用電價格政策的客戶,應仔細閱讀《執行居民用電峰谷分時電價協議》,了解政策后填寫《居民用電執行峰谷分時電價申請書》,作為《居民供用電合同》附件按規定及時歸檔 。
【陜西省居民用電峰谷分時電價實施細則】(二)對于申請執行(或取消)峰谷分時電價導致階梯檔位變更 , 需要追補(或退還)前期階梯電費差價的,在客戶申請變更生效的當月進行追補(或退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