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雙方當事人一方不同意離婚,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到法院起訴離婚 。
2、雙方當事人同意協議離婚,但對財產分割、撫養權等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到法院起訴離婚,由法院判決 。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 ,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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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
(《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