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遠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本人要求退出工作崗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辦理傷殘退休手續,可以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傷殘津貼,具體如下:
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
由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標準為:一級傷殘為二十七個月的本人工資 , 二級傷殘為二十五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二十三個月的本人工資 , 四級傷殘為二十一個月的本人工資 。
【清遠一至四級工傷可以享受工傷保險的什么待遇?】二、傷殘津貼 。
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直至本人死亡,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九十,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五 , 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 。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
辦理傷殘退休手續的工傷職工應當按照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按照規定應當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 。
三、返回原戶籍地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戶籍從單位所在地遷回原籍的 , 其傷殘津貼可以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標準每半年發放一次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發給六個月的安家補助費 。所需交通費、住宿費、行李搬運費和伙食補助費等,由用人單位按照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