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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雞不動產登記辦理需要哪些材料和證件 寶雞不動產登記辦理需要哪些材料

寶雞不動產登記辦理需要哪些材料和證件 寶雞不動產登記辦理需要哪些材料

業務資料清單
以下分業務提交清單不包含: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不動產登記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
(一)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首次登記
1.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首次登記
⑴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⑵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
⑶征收土地審批文件(新征土地提供);
⑷原土地權利證書(存量土地提供);
⑸用地規劃設計條件批準文件;
⑹成交確認書(協議出讓除外);
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⑻土地出讓價款憑證、完稅證明;
⑼不動產權籍調查表、宗地圖 。
2.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首次登記
⑴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⑵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
⑶征收土地審批文件(新征土地提供);
⑷原土地權利證書(存量土地提供);
⑸市、區人民政府劃撥用地批準文件及劃撥決定書;
⑹用地規劃資料;
⑺不動產權籍調查表、宗地圖 。
3.租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首次登記
⑴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⑵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
⑶征收土地審批文件(新征土地提供);
⑷原土地權利證書(存量土地提供);
⑸用地規劃設計條件批準文件;
⑹土地租賃合同;
⑺土地租金等繳納憑證;
⑻不動產權籍調查表、宗地圖 。
4.授權經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首次登記
⑴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⑵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
⑶原土地權利證書;
⑷土地資產授權經營相關批準文件;
⑸土地評估結果備案表;
⑹不動產權籍調查表、宗地圖 。
5.作價出資或入股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首次登記
⑴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⑵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
⑶原土地權利證書;
⑷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資入股相關批準文件;
⑸土地評估結果備案表;
⑹完稅證明;
⑺不動產權籍調查表、宗地圖 。
(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1.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
3.不動產權屬證書;
4.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變更材料;
5.規劃部門用地規劃相關文件材料;
6.完稅證明 。
(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注銷登記

1.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
3.不動產權屬證書;
4.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消滅的材料 。
(四)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
1.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
3.不動產權屬證書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尚未辦理首次登記的,應當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首次登記的要求提交相應的材料;
4.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5.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6.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
7.門牌編號證明;
8.工程定線成果表;
9.不動產測繪成果報告;
10.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相關材料;
11.專項維修資金繳存證明;
12.建筑物區分所有的,確認建筑區劃內屬于業主共有的道路、綠地、其他公共場所、公共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等材料;
13.集資建房或廉租房、經濟適用房的還應提交有批準權限部門的批準文件;聯建項目的還應提交聯建及房屋分配協議;城市更新項目及其他涉及拆遷的還應提交拆遷安置相關證明 。
(五)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
1.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
3.不動產權屬證書;
4.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變更的材料;
5.同一權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動產的,提交相關部門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準文件;
6.共有性質變更的,提交共有性質變更協議書或生效法律文書;
7.門牌編號發生變化的,提交公安部門出具的變更材料 。
(六)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
1.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
3.不動產權屬證書;
4.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消滅的材料 。
(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移登記
1.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
3.原土地權利證書;
4.權屬轉移的證明材料,包括:
⑴買賣的,提交買賣合同;互換的,提交互換協議;贈與的,提交贈與合同;
⑵因繼承取得的,提交死亡證明、親屬關系證明等 , 也可以提交經公證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書 。
⑶作價出資(入股)的,提交作價出資(入股)協議;
⑷法人或其他組織合并、分立導致權屬發生轉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組織合并、分立的證明材料以及不動產權屬轉移的材料;

⑸共有人增加或者減少的 , 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減少的協議;共有份額變化的,提交份額轉移協議;
5.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移的,還應當提交市人民政府或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的批準文件;
6.完稅證明;
7.依法需要補交土地出讓價款、繳納稅費的,應當提交土地出讓價款繳納憑證、完稅證明;
8.不動產權籍調查表、宗地圖、宗地界址點坐標等不動產權籍調查成果 。
(八)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1.新建商品房轉移登記
⑴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⑵申請人身份證明;
⑶商品房買賣合同;
⑷契稅完稅憑證 。
2.存量房買賣(自然人之間)轉移登記
⑴申請人身份證明(稅務還需戶口本、結婚證);
⑵不動產權屬證書 。
3.存量房買賣(非自然人與自然人、非自然人與非自然人之間)轉移登記
⑴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⑵申請人身份證明;
⑶不動產權屬證書;
⑷買賣協議;
⑸賣方董事會決議、職代會決議或上級主管部門批文;
⑹授權委托代理書;
⑺完稅證明;
⑻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轉移的,還應當提交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
⑼依法需要補交土地出讓價款、繳納稅費的,應當提交土地出讓價款繳納憑證、稅費繳納憑證 。
4.夫妻析產轉移登記
⑴申請人身份證明;
⑵不動產權屬證書;
⑶離婚證及離婚協議書(協議離婚);
⑷法院出具的判決書和生效證明或調解書和生效證明(法院判決或調解離婚) 。
5.贈與轉移登記
⑴申請人身份證明;
⑵不動產權屬證書;
⑶贈與合同或贈與公證書 。
6.夫妻增加共有人轉移登記
⑴申請人身份證明;
⑵不動產權屬證書;
⑶結婚證 。
7.企業合并、分立轉移登記
⑴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⑵申請人身份證明;
⑶不動產權屬證書;
⑷法人或其他組織合并、分立的材料及不動產權屬轉移材料;
⑸完稅證明;
⑹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轉移的,還應當提交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
⑺依法需要補交土地出讓價款、繳納稅費的,應當提交土地出讓價款繳納憑證、稅費繳納憑證 。

8.繼承(有公證書或法律文書)轉移登記
⑴申請人身份證明;
⑵不動產權屬證書;
⑶繼承權公證書或生效的繼承法律文書 。
9.繼承(無公證書或法律文書)轉移登記
⑴不動產權屬證書;
⑵所有繼承人(收養)身份證明;
⑶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⑷所有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證明 。
(九)抵押權首次登記
1.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
3.不動產權屬證書;
4.主債權合同及抵押合同 。
(十)抵押權變更登記
1.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
3.不動產權屬證書及不動產登記證明;
4.抵押權變更的材料 。
(十一)抵押權轉移登記
1.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
3.不動產權屬證書及不動產登記證明;
4.抵押權轉移的材料 。
(十二)抵押權注銷登記
1.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
3.抵押權消滅的材料;
4.不動產登記證明 。
(十三)預告登記的設立
1.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
3.當事人關于預告登記的約定;
4.屬于下列情形的,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⑴預購商品房的,提交已備案的商品房預售合同 。
⑵以預購商品房等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的,提交不動產登記證明以及不動產抵押合同、主債權合同;
⑶不動產轉移的 , 提交不動產權屬證書、不動產轉讓合同;
⑷不動產抵押的,提交不動產權屬證書、不動產抵押合同和主債權合同 。
⑸預售人與預購人在商品房預售合同中對預告登記附有條件和期限的 , 預購人應當提交相應材料 。
(十四)預告登記的變更
1.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
3.預告登記內容發生變更的材料 。
(十五)預告登記的轉移
1.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
3.按照不同情形 , 提交下列材料:
⑴繼承、受遺贈的,按照不動產繼承的要求提交相關材料;
⑵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法律文書;
⑶主債權轉讓的合同和已經通知債務人的材料;
(十六)預告登記的注銷
1.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
3.不動產登記證明;
【寶雞不動產登記辦理需要哪些材料和證件 寶雞不動產登記辦理需要哪些材料】4.債權消滅或者權利人放棄預告登記的材料 。
(十七)查封登記
1.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等國家有權機關送達人的工作證和執行公務的證明文件 。委托其他法院送達的,應提交委托送達函 。
2.人民法院查封的,應提交裁定書、查封或預查封的協助執行通知書;人民檢察院查封的 , 應提交查封函;公安等國家有權機關查封的,應提交協助查封的有關文件 。
(十八)注銷查封登記
1.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等國家有權機關送達人的工作證和執行公務的證明文件 。委托其他法院送達的,應提交委托送達函 。
2.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或解除預查封的協助執行通知書;人民檢察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函;公安機關等人民政府有權機關解除查封的 , 提交協助解除查封通知書 。
(十九)更正登記
1.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3.證實不動產登記簿記載事項錯誤的材料,但不動產登記機構書面通知相關權利人申請更正登記的除外;
4.申請人為不動產權利人的 , 提交不動產權屬證書;申請人為利害關系人的,證實與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不動產權利存在利害關系的材料 。
(二十)異議登記
1.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3.證實對登記的不動產權利有利害關系的材料;
4.證實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材料 。
(二十一)注銷異議登記
1.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
3.異議登記申請人申請注銷登記的,提交不動產登記證明;或者異議登記申請人的起訴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予以駁回訴訟請求的材料 。
(二十二)補證登記
1.不動產登記申請書(已設立抵押權提供);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3.遺失聲明 。
(二十三)換證登記
1.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3.不動產權屬證書 。
(二十四)登記資料查詢
1.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 。委托查詢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材料,境外委托人的授權委托書還需經公證或者認證;
2.利害關系人查詢的,提交存在利害關系的材料;
3.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國家安全機關、監察機關以及其他因執行公務需要的國家機關查詢的,提供本單位出具的協助查詢材料和工作人員的工作證及執行公務的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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