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qū)?, 是指偵查機關(guān)責(zé)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擔(dān)保人或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其不逃避或妨礙偵查,并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 。
如果已經(jīng)移交檢察院批準(zhǔn)逮捕,取保候?qū)彽目赡苄詴容^小 , 但是如果符合取保候?qū)彈l件還是有可能取保候?qū)彽?。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guān)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qū)彛?br />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qū)彶恢掳l(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yán)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qū)彶恢掳l(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檢查院可以取保候?qū)弳帷?/strong>(四)羈押期限屆滿 , 案件尚未辦結(jié) , 需要采取取保候?qū)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