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請在合法穩定住所、單位集體戶或居住地社區戶登記戶口的 , 向屬地區級公安機關戶政辦理部門或公安派出所提交申請 。
區級公安機關戶政辦理部門、公安派出所應在受理申請之日起的1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工作 , 并上報區級公安機關 。
區級公安機關應在自接到上報材料之日起的1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并將審批結果返回原受理單位 。
作出批準決定的 , 應當在接到上級公安機關批準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 。作出不批準決定的 , 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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