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 , 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
拓展閱讀:如果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 該怎么辦?
【在柳州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該怎么辦】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