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減免社會保險費
1.2020年2月至6月,免征全市各類中小微企業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 , 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參照執行 。
2.2020年2月至4月,減半征收全市各類大型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各類社會組織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 。
3.2020年2月1日起新開工的工程建設項目,其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按計劃施工期分月平攤,施工總承包單位為大型企業的,在2月至4月應繳納的部分減半征收;施工總承包單位為中小微企業的 , 在2月至6月應繳納的部分免于征收 。計劃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據備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 。
4.減免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的單位或人員不包括機關事業單位(含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以個人身份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 。
緩繳社會保險費
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參保單位(含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可申請緩繳三項社會保險費,緩繳執行期為2020年內 , 緩繳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 。用人單位與職工協商一致,同時緩繳代扣代繳個人繳費部分的,對緩繳的個人賬戶部分不計息 。緩繳期間 , 免收滯納金和利息 。緩繳到期后,參保單位應嚴格按規定及時補繳所緩繳的社會保險費 。
參保企業劃型
按照工信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改委、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等有關規定,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省統計局、省稅務局、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等部門,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參保企業進行劃型 , 通過共享比對2019年底的數據 , 確定全省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中的大型企業名單 , 其他參保單位為中小微企業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劃型結論作為該企業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的劃型結論 。
全省大型企業名單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統計局、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統一下發各地貫徹執行 。參保企業對劃型結論有異議的 , 可向參保所屬地的社保經辦機構提起申請,按程序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相關部門核實 。
企業類型一旦劃定,政策執行期間原則上不作變動 。
具體經辦操作
1.減免政策執行期為費款所屬期,參保單位補繳階段性減免政策實施前的欠費,以及預繳階段性減免政策終止后的費款,均不屬于減免范圍 。
2.社保經辦機構根據參保單位類型核定其費款所屬期的單位繳費金額和個人繳費金額,減免金額不予征收 。各參保單位應據實申報費款所屬期的繳費人數、繳費基數,并履行社會保險費個人繳費部分代扣代繳義務 。
【成都市發布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3.已征收2020年2月社會保險費的,社保經辦機構重新核定參保單位應繳金額,準確確定減免金額,尊重參保單位的意愿和選擇,可沖抵以后月份的繳費或者選擇退費 。選擇退費的 , 參保單位不需要提交申請及報送相關材料,可在繳納3月份社會保險費之前到所屬社保經辦機構大廳或基層網點打印退款單辦理 。2月份、3月份社會保險費繳納時間請關注市和區(市)縣社保局(處、中心)通知 。
4.用人單位享受社會保險費減免政策,不影響職工個人權益記錄,不影響社保待遇的計發 。
5.減免政策執行期間,仍按照現行規定做好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工作 。在緩繳期間,職工申領養老、失業保險待遇的 , 單位及職工個人應先補齊緩繳的社會保險費,補齊后不影響職工相關待遇;職工發生工傷后,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支付其工傷保險待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