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請低保時,對家庭成員名下財產是如何規定的?
答:家庭成員名下財產一般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①家庭存款、有價證券、債券總值人均不高于所在縣(區)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②城市居民家庭不能擁有兩套以上商品房(含兩套,且每套面積均超過90平方米或均為貸款購房);農村居民家庭擁有宅基地后,不能擁有商品房(僅擁有一套面積90平方米以內的商品房及保障性住房除外) 。同時,城鄉居民家庭均不能擁有別墅;擁有寶雞轄區以外的商品房,面積必須在90平方米以內,且購房時每平方米價格未超過戶籍所在地同期商品房均價 。
③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名下擁有的機動車輛價值在當地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5倍(含)以下,且能提供有效票據(殘疾人功能性補償代步機動車、二輪摩托車 , 以及從事農業生產的低檔農用車除外);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關系的非共同生活成員名下機動車輛價值在當地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5倍(含)以下,且能提供有效票據 。
④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名下不能擁有工程機械(指起重機、挖掘機、裝載機、壓路機、破碎錘、攪拌機等)以及大型農機具(指100馬力以上的拖拉機、收割機、播種機、旋耕機、粉碎機等) , 以提供的原始票據為準 。
⑤家庭未新購貴重首飾、高端非生活或生活用品等,未高標準裝修住房,未在銀行有消費類貸款購買汽車等 。
【寶雞低保家庭成員名下財產有什么規定】⑥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名下不能擁有企業、注冊公司或在工商部門注冊的經營性門面、店鋪(因脫貧攻堅期間在工商部門注冊的農村專業經濟合作組織除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