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京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辦理條件:
1、非南京市戶籍參保人員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入本市后,應按規定參加本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在外地的個人養老保險賬戶按省有關規定轉移 。
2、非本市戶籍參保人員從機關事業單位流動企業就業參保,單位按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應將原單位根據國家相關規定給予的養老保險一次性補貼,由其原所在單位通過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轉入本人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
3、非本市戶籍參保人員在原參保地按照規定,辦理了一次性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至南京市時,南京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辦理接續手續 。
辦理材料:
1、轉出南京
由南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具全國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
個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代辦則需要提供本人和代辦人的身份證原件、復印件以及代辦委托書原件 。
2、轉入南京
轉出地(外省或省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具的全國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
個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代人來辦則需要兩人的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及委托書原件 。
辦理流程:
1、參保人員在新就業地按規定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繳費后,由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書面申請 。
2、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轉移接續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向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發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向申請單位或參保人員作出書面說明 。
3、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好轉移接續的各項手續 。
4、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收到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轉移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及按規定應轉移的資金后,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并將確認情況及時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 。
辦理地點:
南京社保經辦機構 。
【南京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移指南 南京市社保轉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