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衡陽南岳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健全我區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制度,保障 住房困難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 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 24號)、《關于加 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保[2010] 87號)、《公共 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11號)、《住房和城鄉 建設部、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 房并軌運行的通知)》(建保[2013] 178號)、《湖南省保障性住 房分配和運營管理暫行辦法》(湘政辦發[2012] 111號)及《衡 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v衡陽市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的 通知》(衡政發[2015] 7號),結合我區實際 , 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南岳區公共租賃住房的分配、運營、使用、退出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 , 是指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范圍內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
本辦法所稱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年收 入低于本區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且人均住房 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的家庭 。
本辦法所稱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家庭人 均年收入介于本區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至100%之間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的家庭 。
本辦法所稱實物配租,是指向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人出租 公共租賃住房 。
本辦法所稱租賃補貼,是指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城區低收入 住房困難家庭發放補貼 , 由其到市場上租賃住房 。
第四條 區房產處為全區公共租賃住房的主管部門,下設 辦公室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工作;南岳區住房保障領導小組 辦公室為公共租賃住房管理的實施機構 , 承擔公共租賃住房管 理的具體工作,并建立由房產、公安、人社.、民政、監察等部 門組成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聯審機制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發改、財政、人社、公安、 國土資源、城鄉規劃、民政、稅務、監察、審計、住房公積金 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做好公共租賃住房管理的相關工作 。
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確定專人負責公共租賃住 房保障資格初審上報工作 。
第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相關工作經費納入區級財政預算 。
第二章 保障方式和標準
第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保障采取實物配租和租賃補貼相結合的方式 。
第七條 對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在實物配租之前予以租賃補貼,做到應保盡保;在實物配租以后,不再予以租賃補貼 。
第八條 租賃補貼標準 。無房戶:1人戶150元/月、2人戶 180元/月、3人及以上戶200元/月;住房困難戶:按人均可享受保障建筑面積15平方米與人均現住房建筑面積的差額以8元/平方米?月的標準發放,每月最高不超過160元/月 , 租賃補貼按季發放 。
第三章 申請和審核
第九條 城鎮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 共租賃住房應以家庭為單位,推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成員為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為共同申請人 。家庭成員都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 。
家庭成員關系主要包括:夫妻;夫妻與未婚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父母雙亡的未婚孫子女、外孫子女;子女與喪偶或 離異的父(母);兄姐與父母雙亡的未婚弟、妹等 。未滿18周歲的子女或已成年但未獨立生活子女必須作為申請家庭成員 。
新就業無房職工在城鎮范圍內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申 請公共租賃住房,以本人為申請人 。
第十條 城鎮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 , 應當向戶籍所在地社區或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
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申請公 共租賃住房的,本人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 , 由用人單位代表本 單位職工統一申請 。無用人單位的,本人向就業所在地社區或 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
第十一條 申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 , 如實提交家庭人 員、住房、收入、財產、戶籍及婚姻狀況等有關材料 , 并對提 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申請人應當書面同意審核部門調查核實其申報信息 。
第十二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城鎮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 申請人具有本區城鎮常住戶籍;
2、 家庭收入和住房情況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
3、 家庭財產(不含住房)不超過20萬元 。
(二) 新就業無房職工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 年滿18周歲;
2、 具有本區城鎮常住戶籍;
3、 本人在本區城鎮范圍內無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 面積低于15平方米;
4、 已在城鎮范圍內就業,且就業滿1年以上未滿3年;
5、 家庭人均收入不超過本區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 入的1.5倍;
6、 家庭財產(不含住房)不超過20萬元 。
(三) 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 年滿18周歲;
2、 家庭成員在城鎮均無自有住房;
3、 在城鎮范圍內穩定就業2年以上;
4、 家庭人均收入不超過本區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 入的1.5倍 。
第十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對象自申請之日起前5年內 出售、贈與、離婚析產或自行委托拍賣房產的,均不屬于本辦 法規定家庭無房的情形 。
第十四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 城鎮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應提交下列材料:
1、 家庭成員身份證件、戶口簿;
2、 家庭成員住房情況證明材料;
3、家庭收入、財產證明材料(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須提供 區民政部門認定材料);
4、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
(二) 新就業無房職工應提交下列材料:
1、 本人身份證件、戶口簿;
2、 就業情況證明材料;
3、 家庭成員住房情況證明材料;
4、家庭收入、財產證明材料;
5、 繳納1年以上的養老保險證明材料;
6、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
(三) 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應提交下列材料:
1、 本人身份證、戶口簿;
【衡陽南岳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衡陽南岳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最新】2、 家庭成員在城鎮范圍內住房情況證明材料;
3、 就業情況證明材料;
4、家庭人均收入證明材料;
5、 繳納2年以上的養老保險證明材料;
6、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
第十五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申請:申請人向戶籍或就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 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領取由區房產處統一印制的《南岳區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并提交相關材料 。
(二)初審: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 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組織社區居委會或村民委員會對申請人的收入、財產和住房狀況進行調查,提出初審意見 。符合申請條件的,在申請人戶籍或就業所在社區或村進行公示,公示期 限為7個工作日 。公示期滿后,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應 當將申請材料、初審意見和公示情況一并報送區房產處復核;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 。
(三)審核:區房產處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將復核符合條件的,報區住房保障領導小組審核 , 并予以公示 , 公示期限為7 個工作日 。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 , 發放《南岳區公 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證》并建立檔案;不符合條件的 , 應當向戶籍所在地社區或鄉鎮人民政府退回材料并說明理由 , 由社區 或鄉鎮人民政府書面通知申請人 。
第四章 分配和后續管理
第十六條 對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傷殘病 退軍人、榮立三等功以上(含三等功)的復轉軍人、烈士遺屬、因 公犧牲軍人遺屬、孤寡老人、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三級以 上(含三級)殘疾人家庭、年滿1 8周歲的孤兒、在本區工作的省、市級以上勞(英)模、見義勇為人員、低保戶、重點建設項目征收 對象和對我區旅游經濟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對象以及區人民政 府引進的特殊專業人才等符合規定的申請人 , 可優先安排公共租賃住房 。
第十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確定后,區房產處應當制訂分配方案報區住房保障領導小組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分配方案應當包括房源情況、租金標準、分配方式等內容 。
第十八條 申請人可以按照分配方案,在規定的時限和地點進行意向登記 。
區房產處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對意向登記的申請人進行復核 。對不再符合條件的,報請區住房保障領導小組取消其申請資格 。
對復核通過的申請人,區房產處按照分配方案進行分配 。分配結果產生后,應在當日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 。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 , 分配對象辦理入住手續 。
第十九條 區企事業單位自建或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優先安排用工單位就業人員、本單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由房屋所有權人制訂分配方案報區住房保障領導小組批準,分配結果報區房產處備案 。剩余公共租賃住房由區房產處調劑分配 。
第二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標準實行政府定價 , 由區 發改局會同區房產處統籌考慮我區住房市場租金水平、建設成本、供應對象支付能力等因素確定低收入家庭和非低收入家庭 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標準,報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
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承租社會資本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
房,房屋所有權人可按非低收入家庭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收取 。
第二十一條 對實物配租到位的保障對象,房屋所有權人應當在30日內與其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辦理入住手續 , 合同簽訂后30日內到區房產處備案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會同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和設備狀況;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賃期限;
(五)房屋維修責任;
(六)停止實物配租的情形;
(七)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 , 包括退回公共租賃住房、調 整租金、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等;
(八)配合資格核查的約定;
(九)物業服務、水、電、燃氣、供熱等相關費用的繳納責任;
(十)其他約定 。
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交納房租 。
第二十二條 區房產處負責我區城鎮范圍內政府具有完全或部分產權的公租房及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的管理和運營維護 。
第二十三條 城鎮范圍內政府具有完全或部分產權的公租房及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租金收入納入基金預算,按照政府非稅收入和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繳入同級國庫 。
第二十四條 區企事業單位和其他機構投資建設的公租房及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租金收繳使用 , 實行“誰投資、誰所有、誰 管理”的原則 。
第二十五條 城鎮范圍內政府具有完全或部分產權的公租房由區房產處作為購買主體按照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選擇承接主體,實施公共租賃住房社會化后續管理 。
第二十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租賃期限一般不超過五年 。租賃期滿需要續租的,承租人應當在租賃期滿三個月前向房屋所有權人申請續租 。
第二十七條 分配對象對所分配的公共租賃住房無正當理由,拒不辦理入住手續 , 超過6個月的,房屋所有權人有權取消其入住資格 。分配對象在2年之內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家庭住房、收入財產、家庭人員結構、 婚姻狀況等情況改變的,應當自改變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街道 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如實提交書面材料,街道辦事處或鄉鎮 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按本辦法規定的程序重新認定 。
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相關 情況發生變動時,申請人和用人單位應及時向單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申請變更 。
第二十九條 區房產處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對保障對象的相 關情況實行動態管理 。經審核,對不再符合城鎮低收入住房困 難家庭條件,但符合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條件的保障對 象,已實物配租的 , 經本人申請,準予續租,按照非低收入家 庭租金標準收取租金;已租賃補貼的,停止租賃補貼 。對不再 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保障對象,取消其保障資格,已 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 , 責令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騰退期不超過6個月,騰退期間按市場租金標準收取租金 。拒不騰退的,房屋所有權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第三十條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退回所承租的 公共租賃住房:
(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三)破壞和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區房產處應當責令其限 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區房產處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第三十一條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 應當騰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拒不騰退的,房屋所有權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
第三十二條 因就業、子女就學等原因需要調換公共租賃住房的,經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同意,承租人之間可以互換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 。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申請人以虛假、虛報情況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不正當手段 , 騙取同意或獲得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由區房產處取消保障資格、責令其退回已享受的租賃補貼或住房,5 年內不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三十四條 對出具虛假證明的組織和個人,由區房產處提請其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構成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三十五條 對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工作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審核管理工作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 索賄、受賄、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不履行監督管理職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