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禁止辦學形式
1、校外培訓機構不得占用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組織學科類培訓 , 不得以非學科類名義違規開展學科類培訓 。
2、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聯合市場監管、公安、科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住建等部門加大對學科類隱形變異培訓查處力度,對機構及個人以“一對一”“住家教師”“高端家政”“眾籌私教”以及各類冬夏令營等名義面向中小學生和學齡前兒童違規開展學科類培訓行為 , 將依據《辦法》進行處罰并依法向社會公開 。【清遠不得開展的校外培訓 清遠不得開展的校外培訓有哪些】
二、違法培訓
1、對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變相開展學科類培訓的行為,按照《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退還所收費用 , 予以警告或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