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法 。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在試用期內 , 用人單位必須嚴格按照客觀、具體的“錄用條件”對勞動者的工作表現進行考核評價,并及時出具書面的考核結果,根據考核結果認定勞動者試用期間是否符合單位錄用條件 。
【法律依據】
【試用期內單位隨意解除是否合法】《勞動合同法》第39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