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辦理條件:
一、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
二、下列個人、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一)孤兒的監護人;
(二)兒童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
三、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周歲 。
四、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 , 可以不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條第三項、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三項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條規定的限制 。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限制 。
五、無子女的收養人可以收養兩名子女;有子女的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收養孤兒、殘疾未成年人或者兒童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限制 。
六、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的 , 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
七、生父母送養子女,應當雙方共同送養 。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 。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共同收養 。
八、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須雙方自愿 。收養年滿八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征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
九、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可能嚴重危重該未成年人的,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可以將其送養 。
十、監護人送養孤兒的,應當征得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 。有撫養義務的人不同意送養、監護人不愿意繼續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編的規定另行確定監護人 。
【梅州領養 梅州市如何辦理國內收養登記】
十一、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并可以不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條第三項、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三項、第一千零九十八條和第一千一百條第一款規定的限制 。
網上辦理流程:
1.申請人向廣東省政務服務網申請,注冊個人申請在線帳戶,提交申請材料掃描件 。
2.收養登記機關收到收養登記申請有關材料后,初步審查收養申請人、送養人、被收養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要求的,書面告知收養申請人將對其進行收養評估 。(收養評估報告應當在收養申請人確認同意進行收養評估之日起60日內作出,收養評估不計入收養登記辦理期限)
3.初審不合格的,向收養申請人發出《不予辦理收養登記通知書》 。
4.收養評估合格的,按照規定進入收養登記辦理程序 。
5.收養登記機關收到收養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材料后 , 應當自次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 。
6.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登記證》 。
線下辦理流程:
1.申請人向收養登記機關提出收養申請 。
2.收養登記機關收到收養登記申請有關材料后,初步審查收養申請人、送養人、被收養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要求的 , 書面告知收養申請人將對其進行收養評估 。(收養評估報告應當在收養申請人確認同意進行收養評估之日起60日內作出,收養評估不計入收養登記辦理期限)
3.初審不合格的,向收養申請人發出《不予辦理收養登記通知書》 。
4.收養評估合格的,按照規定進入收養登記辦理程序 。
5.收養登記機關收到收養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材料后,應當自次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 。
6.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登記證》 。
材料清單:
1.收養登記申請書
2.收養人居民身份證
3.收養登記審查處理表
4.收養人情況證明
5.收養人結婚證(或離婚證、喪偶證明、未婚證明)
6.收養人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7.被收養人戶口簿
8.送養人結婚證(或離婚證、喪偶證明、未婚證明)
9.送養人居民身份證
10.福利機構負責人身份證件
11.被收養人成長情況報告
12.被收養人體格檢查報告
13.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合影的證件照(2寸免冠彩色橫向近照)
14.收養人、送養人和被收養人各提交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彩照
15.不違反計劃生育規定協議書
16.收養人居民戶口簿
17.送養人居民戶口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