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茂名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可以獲得多少補償】用人單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兩種:
情形一:過失性解除主要是指勞動者因違反了以下幾種情形,用人單位可以不用提前通知并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即: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 , 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 , 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滿足以下條件,即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能有證據證明對方存在可量化的違規行為,才能使用過失性解除 。
情形二:非過失性解除企業因以下幾種情況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在提前30天通知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的情況下 , 支付經濟補償金 。即:
1.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 , 也不能從事另行安排的工作;
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崗后仍無法勝任的;
2.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