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丹東煙花爆竹經營(批發(fā))許可辦理流程
圖源:丹東政務服務網
審批依據
【行政法規(guī)】《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2006年1月21日國務院令第455號,2016年2月6日予以修訂) 第十九條申請從事煙花爆竹批發(fā)的企業(yè),應當向所在地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能夠證明符合本條例第十七條規(guī)定條件的有關材料 。
受理申請的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fā)《煙花爆竹經營(批發(fā))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申請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能夠證明符合本條例第十八條規(guī)定條件的有關材料 。
【丹東煙花爆竹批發(fā) 丹東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辦理流程】受理申請的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 , 對符合條件的 , 核發(fā)《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規(guī)范性文件】《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fā)〔2012〕52號) 第75項煙花爆竹批發(fā)許可 , 下放設區(qū)的市級安全監(jiān)管部門實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