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請對象
(一)申請人年齡為18周歲以上,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 具有一年以上縣城市社區管委會轄區貢江、城北、紅旗、湘青、水東、南外、富東、西北街、月亮灣、楊梅江社區居委會、第81、86、87、88、89網格戶籍居民,本人及家庭成員在縣城區范圍內均無住房的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15平方米(含)以下的 。申請人無縣城市社區管委會轄區戶籍 , 年齡為18-59周歲,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 本縣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在編在職人員、一年以上臨聘人員;連續穩定工作一年以上的縣工業園區進園企業(工業基地)或國有企業員工;或在縣城區開展商業經營三年以上的個體工商戶 。本人及家庭成員在縣城區范圍內均無住房的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15平方米(含)以下的 。
(二)共同申請人與申請人應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扶養關系并長期在縣城區范圍內共同居住、生活,主要包括:夫妻;夫妻與未成年子女或雖已成年,但因學、因病、因殘無法獨立生活的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父母雙亡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子女與喪偶或離異的父(母)、繼(養)父母;兄、姐與父母雙亡的未成年弟、妹等 。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但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 可由法定監護人代為申請 。
(三)申請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按照自有住房(申請家庭成員為產權人的住房,或居住父母、子女的住房)或租賃公有房屋的建筑面積 , 除以申請家庭人口數(含外出務工、就學、服役的直系家庭成員)計算確定 。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公租房
(一)已經或正在享受公租房、經濟適用住房、人才住房、棚改安置房和其它政策性住房的 。
(二)個體工商注冊資金超過10萬元或擁有公司股權資產超過10萬元的 。
(三)申請家庭成員在本縣范圍內 , 擁有店鋪、寫字樓、倉庫、廠房、車庫等營業性非住宅 , 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15平方米(不含)以上的 。
(四)因住房保障失信行為,懲戒期尚未屆滿的 。
五、申請家庭有自有房屋交易記錄,屬于下列類型之一的,視為符合公租房申請條件
(一)被民政部門認定為城鎮特困人員、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或城鎮支出型貧困低收入家庭 。
(二)符合《贛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實施方案》(贛市府辦發〔2012〕9號)文件所列病種,可提供由醫保定點的二級以上綜合性醫院或專科醫院出具的家庭成員患病證明 。
(三)家庭發生重大突發事故或災害,可提供由居住所在地縣城市社區出具的證明 。
(四)因離婚析產而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可提供離婚證和雙方就產權轉移事項達成的書面協議或法院的生效法律文書且已按協議或法律文書執行完畢 。
【會昌縣城租房 2024贛州會昌縣公租房申請條件】六、申請家庭擁有車輛的,按如下條款辦理
(一)擁有排氣量超過1.6L(不含)以上,或新車購置價在10萬元(含)以上車輛的家庭不得申請 。
(二)新車購置價為新車發票中的含稅價 。大中型客貨車除車輛登記證載明為營運車輛外,均視為普通汽車 。二手車購置價以新車購置價為準,若新車發票遺失,應提供二手車交易相關證明,并以同款車型上市當年廠家發布的新車指導價為準 。
(三)申請家庭擁有大中型客貨運營車輛或小型貨車(皮卡)等車型 , 用于謀生 , 其運營收入已列入家庭年人均收入計算,且該車為本家庭唯一汽車的,可以申請 。
(四)申請家庭擁有兩輛及以上小型汽車的,不得申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