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岳陽試用期期間單位可以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嗎?】問:岳陽試用期期間單位可以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嗎?
答:《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岳陽不簽勞動合同有什么后果?
勞動合同是確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權利義務的憑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明確推行勞動合同書面化 。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后果很嚴重 。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入職第二個月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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