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因用人單位原因沒有按規定參保繳費的,經勞動仲裁或法院裁定后,可以辦理費用補繳 。補繳標準以辦理補繳手續時贛州市上年度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由用人單位和本人分別按6.8%和2%的費率補繳基本醫療保險費 , 并按補繳時個人賬戶劃入比例補劃個人賬戶 。未按規定參保繳費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不予報銷 。
(二)2021年1月1日以后,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未達到規定的,可按辦理退休手續時贛州市上年度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照8.8%的費率,一次性躉繳不足年限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后 , 辦理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關系在職轉退休手續,并按躉繳時個人賬戶劃入比例補劃個人賬戶 。未按規定一次性躉繳的,由醫保經辦機構一次性退還個人賬戶余額后,辦理終止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關系手續 。2021年1月1日以前 , 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 繳費年限未達到規定的,按照《贛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贛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實施方案的通知》(贛市府辦發〔2012〕9號)規定執行 。
【贛州基本醫療保險費用補繳政策最新 贛州基本醫療保險費用補繳政策】(三)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未參加贛州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職工(含靈活就業人員) , 不予辦理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手續和費用補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