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爭議焦點】
五至十級的工傷職工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能否享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評析】
本案是一起因企業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能否享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而引起的典型案例 。
《工傷保險條例》自2004年1月1日施行 , 于2010年12月20日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進行修訂,修訂后的《工傷保險條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五至十級的工傷職工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能否享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 , 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 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三十七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
用人單位因工傷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而為其辦理了退休手續,雙方的勞動合同終止,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經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等情形 。因此 ,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工傷職工不符合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條件 。
從《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目的來看 , 用人單位向工傷職工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是對工傷職工喪失的勞動能力而影響就業的一種補償 。工傷職工在辦理退休手續后已不具備再就業的法定條件 。《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四種情形中,并無工傷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而終止勞動關系的情形 。工傷職工在退休后依然能夠享受相關的工傷醫療待遇,雙方的工傷保險關系并未終止 。因此,即使勞動者退休后不支付其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并不損害其醫療利益 。
【工傷職工退休后能否享受傷殘就業補助金和工傷醫療補助金】
并且,山東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第四款明確規定:“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 , 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的 ,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全額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 每減少1年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遞減20% 。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全額的10%支付;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按規定辦理了退休手續的 , 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
綜上所述,五至十級的工傷職工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不能享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
【啟示與思考】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三十七條:“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
同時,《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了勞動合同終止情形:(1)、勞動合同期滿、(2)、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從立法上看,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與一般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并列同屬于勞動合同終止的等情形,不能完全等同一個法律概念 。
另外,《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目的是用人單位向工傷職工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是對工傷職工喪失的勞動能力而影響就業的一種補償 。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是對工傷職工殘疾在今后需醫療方面的補助 。這兩項權利以工傷職工自工傷發生后至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享受退休待遇而結束 。因工傷職工退休以后,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 已不再是勞動法律意義上的勞動者 , 不存在再就業問題 。同時,職工工傷后繼續在單位工作,一直可以享受因為工傷引起(但需依程序鑒定)的醫療費待遇,即使退休后依然能夠享受相關的工傷醫療待遇,雙方的工傷保險關系并未終止,不向其支付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并不損害其醫療利益 , 同時也是符合情理的 。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享受對象應為“工傷職工” 。李某原雖是“工傷職工” , 但他已于2012年9月辦理了退休手續并享受待遇,已不再是勞動法律意義上的勞動者 , 且不屬于工傷保險規定的“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自愿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等情形,故企業不支付其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決定,是符合工傷保險法規政策的 。
基于《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目的,山東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第四款明確規定,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按規定辦理了退休手續的,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
這個案件,經過我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工作人員與申請人溝通、解釋,申請人撤回了仲裁申請 。通過這個案例,我認為勞動者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時,要做到以下幾點:
首先 , 應及時學習和了解相關的勞動法律法規及政策,依法維權 。有的勞動者由于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政策不熟悉,不知道該如何來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有的對勞動法規和政策理解不準確,不知道該如何應用,往往造成有的提出的仲裁請求會高于國家規定的標準,這樣不利于化解矛盾,不利于勞動糾紛的處理;有的提出的仲裁請求低于國家規定標準,無形中造成放棄了部分合法權益 。所以,勞動者當遇到自己的勞動權益受到侵害時,要么要學會學習法律知識,要么要學會找法律專業人士去進行法律咨詢 。總之,一定要及時地了解自己的爭議所涉及到的勞動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具體規定,爭取做到心中有數,依法維權,理性維權 。
第二,與用人單位先行協商,擺事實,講道理 。在維權實踐中,協商處理勞動糾紛,是一種雙贏的解決方式,不僅有利于化解矛盾,構建和諧勞動關系 , 而且雙方均能在短期內解決紛爭 。尤其對勞動者來說,在許多時候都希望自己能在最短的時間內解決問題并得到實惠 。這個協商和解程序雖不是必經程序,但是在實踐中確是一個解決勞動糾紛的好途徑 。2008年5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
第三 , 通過正規的調解組織進行調解處理 。調解程序在現行的勞動爭議處理程序當中處于十分重要的地位,2008年5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對調解程序作了更為完善、更為明確的規定,不僅將調解組織由原先的一種(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增加為三種:1、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2、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3、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而且將調解程序縮短為15天時間 。另外,對于一些特定的調解協議還賦予了法律效力 。如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的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 無須再申請勞動仲裁或訴訟 。上述這些新規定對于勞動者通過調解方式處理勞動糾紛都是非常有利的 。
第四 , 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之規定 , 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達成調解協議后未履行的,勞動者可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在勞動仲裁程序中也有調解程序,要抓住調解機會;雖然在勞動仲裁程序之前就可先行調解,但是在實踐中,許多用人單位不愿協商,或者因雙方差距大而不能達成調解協議 。進入勞動仲裁程序或訴訟程序之后,在審理程序當中均有一個調解程序 , 這個調解程序也是化解紛爭的好機會 。勞動者應當抓住此次調解機會,適當地退讓,積極協商處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