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泉州市出臺做好失業保險穩崗位提技能防失業細化措施
一、繼續實施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政策
對參保企業2021年度未裁員或裁員率不高于5.5%,30人(含,全年職工平均參保人數)以下的參保企業裁員率不高于參保職工總數20%的,人社、稅務、財政部門密切配合通過后臺數據比對精準發放的“免申即享”經辦模式返還失業保險穩崗補貼 。大型企業按企業及其職工2021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50%返還,中小微企業按企業及其職工2021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90%返還 。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以單位形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參照實施(以下簡稱社會團體等機構),其登記為企業類型的,按企業相關劃型執行;未登記為企業類型的,按單位及其職工2021年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90%返還 。
【泉州市關于失業保險穩崗位提技能措施】二、拓寬技能提升補貼受益范圍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技能人才評價,可憑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在3個月內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請技能提升補貼(以證書上的發證日期為準) , 其補貼標準按照初級(五級)不超過1000元、中級(四級)不超過1500元、高級(三級)不超過2000元 。對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可參照上述標準執行 。對參保職工技能提升補貼申領條件,繼續放寬至企業在職職工累計參加失業保險并繳納失業保險費1年以上 。每人每年享受補貼次數最多不超過三次 。對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接受職業培訓的失業人員,按規定發放職業培訓補貼 。
三、發放一次性留工培訓補助
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 累計出現1個(含)以上中高風險疫情地區的縣(市、區) , 在其封控、管控區域內的參保企業,按縣(市、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對外公布封控、管控區當月企業失業保險參保繳費的人數發放一次性留工培訓補助,補助標準為每名參保繳費職工500元,支持企業組織職工以工作代替培訓 。所在縣(市、區)出現1個(含)以上中高風險疫情地區,在封控、管控區域內社會團體等機構參照實施 。企業在封控、管控區域外,所在縣(市、區)出現1個(含)以上中高風險疫情地區,受疫情影響,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在被定為中高風險疫情地區時當季度同比上年度相同季度下降20%(含)以上,可根據省上規定享受一次性留工培訓補助,人數按被列為中高風險疫情地區當月企業失業保險參保繳費的人數確定 。
通過大數據比對,按照該企業參加失業保險并繳納失業保險費的職工人數直接發放補助,無需企業提供培訓計劃、培訓合格證書、職工花名冊以及生產經營情況證明 。上述補助同一企業只能享受一次 。符合條件的企業,還可以享受失業保險穩崗返還 。
四、大力支持職業技能培訓
提取上年度累計結余4%的失業保險基金至職業技能提升行動專賬資金中,統籌用于職業技能培訓 。
五、實施降費率和緩繳社會保險費政策
延續實施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率政策1年,執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 。對餐飲、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鐵路運輸企業階段性實施緩繳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政策,具體實施辦法按《關于特困行業階段性實施緩繳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的通知》(閩人社文〔2022〕65號)有關規定執行 。
六、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
繼續實施失業保險保障擴圍政策,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就業的失業人員,以及失業保險參保人員在此期間解除或中止勞動關系且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可向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領失業補助金 。失業補助金發放標準可按失業人員參保繳費時間區分標準執行:參保繳費6個月(含)以上的,按我市上年度失業保險金平均水平(1216元)的60%執行(按取整數729元執行);參保繳費不足6個月的,按我市上年度失業保險金平均水平(1216元)的30%執行(按取整數364元執行) 。2022年1月1日至5月29日期間,已按閩人社文〔2020〕80號文審核發放的 , 按原標準發放 。自2022年5月30日起新申領的 , 按新標準執行 。失業保險參保不滿1年的失業農民工,在此期間解除或中止勞動關系,可向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領臨時生活補助 。未按規定履行失業保險參保繳費義務的不享受上述待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