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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稿 順德區試點共有產權住房管理實施細則


關于公開征求《順德區試點共有產權住房管理實施細則》意見建議的公告
為加快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進一步完善住房供應體系,規范本區共有產權住房建設和管理,根據《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開展共有產權住房政策探索試點的通知》(粵建保函〔2018〕993號)、《廣東省關于因地制宜發展共有產權住房的指導意見》(粵建保〔2020〕123號)、《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推進共有產權住房政策探索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佛府辦〔2020〕12號)的相關規定,并結合我區實際,我局草擬了《順德區試點共有產權住房管理實施細則》(征詢公眾意見稿) , 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建議 。市民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電 話:0757-22836572,0757-22837026
電子郵件:1174601428@qq.com
通訊地址:順德區大良街道德民路區行政服務中心西座三樓房地產管理科2室,并請在郵件標題或信封上注明“關于《順德區試點共有產權住房管理實施細則》的反饋意見”字樣 。
征詢期限:2020年9月7日至2020年9月15日 。
附件:
順德區試點共有產權住房管理實施細則
(征詢公眾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進一步完善住房供應體系,規范本區共有產權住房建設和管理,根據《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開展共有產權住房政策探索試點的通知》(粵建保函〔2018〕993號)、《廣東省關于因地制宜發展共有產權住房的指導意見》(粵建保〔2020〕123號)、《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推進共有產權住房政策探索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佛府辦〔2020〕12號),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細則 。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的共有產權住房 , 是指納入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管理,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按照有關標準籌集建設,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人群供應,實行政府與承購人按份共有產權,并限定處分權利的政策性住房 。
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于本區行政區域內共有產權住房的用地規劃、籌集建設、審核配售、回購、使用維修、以及監督管理等相關工作 。
第四條 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會同相關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本區共有產權住房規劃、建設、申請、審核及配售管理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區發展改革、自然資源、財政、民政、銀行、證券、公安、市場監管、稅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積金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共有產權住房相關工作 。
街道辦事處或鎮級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和機構,做好共有產權住房相關工作 。
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指定事業單位、國有機構或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委托社會組織,負責承辦共有產權住房的需求調查、登記、建設籌集、運營管理和維護養護等事務 。
第五條 共有產權住房由區國有機構等專業運營管理機構(簡稱代持機構),代表區政府持有共有產權住房政府產權份額,并按照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負責具體管理服務工作,包括與承購人簽訂配售合同、日常管理、回購及再上市交易等事項 。
第二章 規劃建設與房源籌集
第六條 共有產權住房項目應當根據本區城鄉規劃要求,結合城市功能定位和產業布局進行項目選址,優先安排在安居需求較為集中、配套設施較為齊全、功能完善的區域,促進產城人融合發展 。
第七條 共有產權住房項目采用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供地 。房地產開發企業集中建設或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普通商品住房項目配建的共有產權住房項目原則上采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供地 。
采取“限房價、競地價”、“限地價、競配建共有產權住房”方式由開發建設主體建設的共有產權住房,區自然資源部門應該在土地招拍掛文件公告明確共有產權住房的配建比例、建設標準、收樓標準以及房屋價格限制等 。同時,上述內容應納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及相關建設協議的條款 。
第八條 共有產權住房建設所需用地計劃指標應納入地方年度用地指標,由區住房保障部門確定共有產權住房用地年度供應需求及意向選擇地塊,報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編入年度建設用地供應計劃 , 予以優先保障 。列入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的不占用地方年度用地指標 。

第九條 共有產權住房以建筑面積9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套型為主 , 并滿足以下建設要求:
(一)共有產權住房套型設計應符合住宅設計規范的要求 。新建項目套型總建筑面積不超過120平方米 。共有產權住房實施基本裝修交付 。
(二)集中新建的共有產權住房應按照適用、經濟、安全、綠色、美觀的要求規劃設計建設, 配套建設的市政基礎設施及公共服務設施 , 應當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 。
第十條 共有產權住房采用以下方式籌集建設:
(一)通過“限房價、競地價”等方式由房地產開發企業集中建設;
(二)通過“限地價、競配建”等方式在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建;
(三)在城市更新(“三舊”改造)項目中配建;
(四)收購符合要求的新建商品住房或存量住房;
(五)轉用符合要求的在建和未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直管公房、人才住房等;
(六)接受捐贈等其他合法途徑籌集的住房 。
第十一條 共有產權住房享受國家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及以下支持政策:
(一)稅費優惠 。共有產權住房建設籌集等執行國家規定的各項稅費優惠政策 。購買、轉讓共有產權住房按照面積份額計算確認相關稅費 。承購人購買、轉讓共有產權住房所產生的稅費 , 代持機構不承擔,由承購人或轉讓方按國家相關稅收政策繳納,符合條件的可按照規定享受相關稅費優惠政策 。
(二)金融支持 。承購人購買共有產權住房可參照商品住房有關貸款規定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 。
第三章 價格與產權
第十二條 共有產權住房的評估價格,由代持機構委托房地產估價機構評估,參考同時期、同地段、同品質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場價格對擬出售的共有產權房進行評估 。
共有產權住房銷售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根據不同的建設籌集方式確定:通過“限房價、競地價”等方式由房地產開發企業集中建設的,銷售價格不得高于住宅用地出讓文件的限定銷售價格;通過其他方式建設籌集的 , 銷售價格應當綜合考慮建設、財務、管理成本、稅費和利潤,以及承購人購房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 。
區住房保障部門會同代持機構提出共有產權住房項目銷售均價及產權份額比例劃分建議,商區財政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后報區政府審批 , 批復有效期原則上不少于一年 。
在產權轉讓、退出、回購時,共有產權住房的銷售價格根據屆時評估價格和原承購人所持產權份額確定 。法院處置共有產權住房產權,共有產權住房的銷售價格以法院委托評估單位出具的評估價為準 。
第十三條 單套共有產權住房銷售單價以銷售均價為基?。岷戲課萋ゲ恪⒊虻紉蛩厝范?,上下浮動比例不超過10% 。銷售均價和單套銷售價格應在銷售前確定,面向社會公開并在銷售現場公示 。未確定銷售價格、未取得預售許可、未完善銷售方案等不具備銷售條件的共有產權住房,不得銷售 。
第十四條 承購人的產權份額為共有產權住房銷售價格占評估價格的比例,原則上不低于50%,同批次銷售的同一項目的產權份額相同 , 其余部分為政府產權份額 。承購人不得分割個人產權份額以及增購政府產權份額 。政府產權份額應由政府指定代持機構代為持有 。
第四章 申購與審核
第十五條 共有產權住房的申購對象為:
(一)順德區戶籍居民;
(二)新市民 。
第十六條 順德區戶籍居民,同時符合下列條件,可以以家庭或個人為單位申購共有產權住房:
(一)申購人為單身個人(包括未婚、離異和喪偶等)的應當年滿30周歲;申購人為已婚夫妻雙方的,不受年齡限制;
(二)具有本區城鎮戶籍滿1年且申購人及其家庭成員在本區沒有宅基地及宅基地固化資格;
(三)申購人及其家庭成員無本市的住宅且申購前5年內在佛山市沒有商品房轉讓記錄;
(四)每批次房源公布時,區住房保障部門或相關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
第十七條 新市民,同時符合下列條件,可以以家庭或個人為單位申購共有產權住房:
(一)申購人在本區常年生活或工作,持有本區居住證滿3年,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申購人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必須作為家庭成員共同申購;

(二)申購人為單身個人(包括未婚、離異和喪偶等)的應當年滿30周歲;申購人為已婚夫妻雙方的,不受年齡限制;
(三)申購人申購前在本區連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滿60個月(發生中斷、補繳情況的累計不超過6個月且相應的月份不計在內),且申購前3個月保持參保狀態;
(四)申購人及其家庭成員無本市的住宅且申購前5年內在佛山市沒有商品房轉讓記錄;
(五)每批次房源公布時,區住房保障部門或相關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
第十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購本區共有產權住房:
(一)申購人及其家庭成員已簽訂本市住房購買合同或產權調換形式的征收(拆遷)補償協議;
(二)有自有產權住房家庭夫妻離異后一方單獨提出申購,申購時點距辦理離婚登記或離婚判決生效的時點未滿1年;
(四)申購人被列入失信懲戒名單 。
申購人及家庭成員應對不存在以上任何情形作出承諾 。
第十九條 申購人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優先配售共有產權住房:
(一)符合申購條件的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家庭;(二)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共有產權住房優先供應對象 。
第二十條 申購與審核程序如下:
(一)發布公告 。區住房保障部門根據共有產權保障性住房籌集和建設情況,及時發布共有產權住房申購公告,包括項目推出時間、適用申購對象、建設規模、戶型配比、銷售均價等信息 。
(二)提出申請 。符合條件且自愿申購共有產權住房的 , 可在申購期限內按要求填寫《佛山市順德區共有產權住房申購表》、《承諾書》等材料提出購房申請,如實申報戶籍、婚姻、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社保繳納等情況,并申明同意審核機關核查 。申購人及其家庭成員中有本區戶籍居民 , 其申購按本區戶籍居民要求辦理 。
(三)申請材料 。申購需提交的相關申請資料和證明文件如下:
1.佛山市順德區共有產權住房申購表(原件);
2.申請人及共同申請家庭成員的身份證及戶口本(復印件,現場核驗原件);
3.申請人的婚姻狀況證明,離異的應當提交離婚協議書或者法院離婚判決書(復印件 , 現場核驗原件);
4.承諾書(原件);
5.申請購買共有產權住房情況聲明書(原件);
6.申請人及共同申請家庭成員的不動產查冊證明(復印件,現場核驗原件);
7.申請人收入及財產情況證明(原件);
8.申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證明文件(原件,非戶籍申購人提交);
9.申請人的居住證(復印件,現場核驗原件;非戶籍申購人提交);
10.申請人的《流動人口辦理居(暫)住歷史記錄》(原件,非戶籍申購人提交);
11.其它需要的申請材料 。
(四)審批程序如下:
1.本區戶籍申請人到戶籍所在地、非戶籍申請人到居住證所在地的居(村)委會遞交申請材料;
2.村(居)委會對申請人遞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核,申請材料符合要求后3個工作日內由村(居)工作人員將信息錄入佛山市住房保障管理系統發起申請 , 并將申請材料報送屬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住房保障部門;
3.屬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住房保障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予以審核(系統審核同步進行),集中申報結束5個工作日內按要求整理匯總屬地申請資料 , 報送至區住房保障部門由其轉有關單位查核相關信息;
4.區住房保障部門收齊有關單位查核信息后轉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并由其出具審核意見 。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 , 發出《不符合購買順德區共有產權住房條件通知書》,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在收到通知書3個工作日內向區住房保障部門提交相關資料進行異議申訴 。區住房保障部門會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進行異議復核,并將復核結果反饋申訴人 。
5.屬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將通過審核申請人的名單和相關情況報區住房保障部門,并由區住房保障部門進行抽查 。若抽查發現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將由屬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取消其申購資格 。
(五)公示及異議申訴
共有產權住房審核情況在區住房保障網站進行公示 。公示期自受理開始至完成整個審批程序期間,公示時間不少于20天 。對公示的情況有異議的組織或個人,應當在公示期內向鎮(街道)住房保障部門實名舉報,鎮(街道)住房保障部門應當自接到異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 。經初審不通過或公示有異議核實成立的,應書面告知申購人并說明理由 。

通過審核的申請人名單在區、鎮(街道)政府門戶網站予以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公示期內,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 。審核單位應當對異議進行核實,并由屬地鎮(街道)公布核實結果 。審核單位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應取消其申購資格,并書面告知原因 。
第二十一條 區住房保障部門監督指導其委托的區屬國有企業開展搖珠配售 。具體程序如下:
(一)配售前受委托的區屬國有企業應制定銷售方案 , 其內容包括銷售對象范圍、銷售房源和價格明細表、銷售各環節的時間安排等 。銷售方案經區住房保障部門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
(二)搖取選房順序 。符合申購資格的申請人名單公示期滿后 , 受委托的區屬國有企業在公證部門協助下對購房人的選房順序進行搖珠 。搖珠結果在區、鎮(街道)政府門戶網站予以公示 , 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受委托的區屬國有企業按照搖珠的順序 , 分批次通知購房人選房,選房期具體根據房源數量和購房人人數確定 。
(三)選房 。受委托的區屬國有企業按照申請人搖珠取得的順序,分批次通知購房人選房,選房期具體根據房源數量和購房人人數確定 。未按時到場參加選房的購房人視作自動放棄,同時,該購房人的本次申購資格作廢 。
(四)合同簽訂與備案 。申購人現場選定住房后 , 申購人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與代持機構簽訂共有產權住房購房合同,購房合同應明確房屋單元、總價、產權份額、使用規定、轉讓限定、違約責任等內容,購房合同統一采用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共同制定的購房合同 。購房合同簽訂后開發建設單位配合代持機構按規定辦理網簽備案手續 。代持機構在購房人辦理網簽手續后5個工作日內,將最終購房名單等信息在住房保障系統中予以確認 , 并報區住房保障部門備案 。
第五章 約定和管理
第二十二條 享受公共租賃住房、直管公房等政策租賃住房的共有產權住房承購人,應當自共有產權住房交付通知送達后的60日內 , 主動騰退所占用、使用的前述住房;領取住房租賃補貼的承購人,自共有產權住房交付通知送達后的次月起,住房保障機構停止發放住房租賃補貼 。
第二十三條 共有產權住房應當用于承購人自住 。共有產權住房和商品住房同一小區的,應當納入所在小區統一管理 , 并享受同等物業服務、承擔同等義務 。建設單位或物業管理單位不得在共有產權住房和商品住房之間設置圍墻等物理隔離進行區別對待 。
第二十四條 承購人無需繳納政府產權部分的租金 。共有產權住房小區原則上應當實行市場化的物業管理 , 由承購人承擔住房及其附屬設施的日常維修養護、物業服務等費用,在物業小區內行使業主權利,繳納按照整套共有產權住房全部產權建筑面積計算的住宅專項維修基金和物業管理服務費 , 并享受住宅專項維修基金和物業管理服務的相應權利 。承購人應當按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使用共有產權住房,不得擅自出租轉借、改變用途 , 不得改變房屋結構,影響房屋質量安全和使用功能 。
第二十五條 滿足不動產登記條件后,由開發建設單位協助代持機構、購房人,辦理不動產登記并分別領證 。共有產權住房的不動產權證書共有情況欄標注“共有產權住房”,附記欄注記共有人姓名、共有方式、共有份額及附注事項;并注明“本房屋屬于共有產權住房,抵押、轉讓、繼承登記時,需遵守共有產權住房政策等有關規定” 。
第二十六條 共有產權住房產權流轉實行封閉運行 。承購人取得共有產權住房不動產權證書滿5年的(以不動產權證書登記日期為準),允許轉讓其所持有的產權份額 。
承購人需轉讓的,應當向代持機構提交轉讓申請 。經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審核通過后,該承購人所持有的產權份額原則上由代持機構通過綜合評分、搖號抽簽等方式,按市場評估價轉讓給其他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購人 。原承購人所持產權份額收益歸其所有 。轉讓時成交價格低于購買時成交價格,代持機構不予補償差價 。
原承購人辦理產權轉讓應當取得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出具的允許轉讓意見,并與新承購人按有關規定繳納相關稅費 。新承購人與原承購人、代持機構簽訂三方購房合同,購房合同應當明確產權份額、使用規定、轉讓限定、違約責任等內容 。新承購人獲得房屋產權性質仍為“共有產權住房”,所占房屋產權份額比例不變 。
第二十七條 共有產權住房承購人和代持機構可依法將擁有的產權份額用于抵押 。不動產登記部門應當依照不動產登記有關規定依法辦理不動產抵押權登記 。
承購人亡故,其法定繼承人符合共有產權住房申購條件的,可繼承共有產權住房個人份額,并重新計算所得共有產權住房的時間,不動產登記部門應當依照不動產登記有關規定依法辦理不動產轉移(繼承)登記 。法定繼承人不符合共有產權住房申購條件的,按本實施細則相關規定進行產權轉讓或退出 。
第二十八條 共有產權住房自初始核發不動產權證之日起5年內(以不動產權證書登記日期為準)不得轉讓 , 法院處置共有產權住房產權的除外 。
承購人持有共有產權住房期間, 承購人及其家庭成員通過購買、繼承、受贈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或因承購人債務或抵押期間承購人不按抵押合同約定還貸等原因,共有產權住房將面臨被法院強制執行 , 以及發生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的,承購人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和合同約定 , 退出個人所持有共有產權住房的產權份額并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手續,由代持機構根據有關規定安排轉讓給符合申購條件的申請人 。原承購人退出時所持產權份額成交價格與原購買時成交價格的差值收益歸代持機構所有 。轉讓時成交價格低于原購買時成交價格,代持機構不予補償差價 。
法院強制執行無需進入拍賣程序,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根據法院出具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對相關承購人辦理共有產權住房退出手續,由代持機構根據有關規定安排轉讓給符合申購條件的申請人 。若承購人持有的產權份額未能轉讓給符合申購條件申請人的,代持機構可按本實施細則相關規定予以回購,并用于共有產權住房用途 。針對法院強制執行,為避免原承購人獲得其份額房款后惡意轉移財產,代持機構應當負責或協調新承購人把房款劃入法院指定賬戶 。原承購人持有的產權份額過戶手續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或代持機構自行辦理 。對符合上述情形的承購人未退出個人持有共有產權住房份額的 , 不動產登記部門不予辦理其他住房的權屬登記 。
對退出共有產權住房份額后有住房保障需求的原承購戶或承購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可用公租房等方式解決其住房困難問題 。
第二十九條 轉讓或退出共有產權住房的,原產權人應當結清水費、電費、煤氣費、電視費、電話費、物業管理費及其他應當承擔的相關費用 。
第三十條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收集和管理屬地申請、配售保障對象檔案,同步更新佛山市住房保障管理系統共有產權房配售信息,在完成申請人選房簽約工作之日起1個月內,將歸集整理好的檔案資料送區住房保障部門或代持機構統一管理 。
第三十一條 承購人應配合代持管理機構對共有產權住房的實際居住情況檢查,配合對舉報線索的調查取證,共同做好共有產權住房的使用管理 。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承購人違規申購、使用、轉讓共有產權住房,以及按照合同約定必須退出但拒不退出 , 承諾騰退所租住的公共租賃住房或直管公房但在規定期限內拒不騰退,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 5年內禁止其享受本區住房保障政策,將其失信信息按照規定納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依法予以失信懲戒,并按以下情形處理:
(一)已取得購房資格的,予以取消;
(二)未辦理不動產權證的 , 由代持機構與之解除房屋買賣合同,并追究其違約責任;
(三)已辦理不動產權證的,由代持管理機構按原購房價退回房款 , 其他稅費一律不予退回,并責成其限期騰退住房 。承購人拒不退出的,將向順德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司法途徑收回住房 。
第三十三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人員違規代理共有產權住房轉讓、出租等業務,依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房地產估價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存在不按相關技術標準評估共有產權住房價格等行為,依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
第三十四條 有關部門和代持機構工作人員在共有產權住房管理工作中存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
第七章 附 則
【意見稿 順德區試點共有產權住房管理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由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負責解釋,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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