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穩步推進天然氣價格改革,建立反映市場供求和資源稀缺程度的天然氣價格動態調整機制,近日,贛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委出臺了《贛州市管道天然氣價格聯動機制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 。
根據《實施辦法》,天然氣價格聯動是指天然氣終端銷售價格與購氣價格聯動,終端銷售價格隨上游天然氣價格漲跌作相應同向同步調整 。
《實施辦法》規定:
01居民用氣價格聯動
【贛州市管道天然氣價格聯動機制】居民用氣價格聯動周期為一年 。當居民用氣采購價格一年內變動幅度達10%及以上,或者連續兩年變動幅度達到5%及以上,啟動價格聯動機制 。
02非居民用氣價格聯動
非居民用氣價格聯動周期為一年兩次(分別在淡季4月1日至10月31日,旺季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在一個調價周期內,當非居民用氣采購價格變動幅度達到5%及以上,啟動價格聯動機制 。
03周期聯動
當購氣價格變動幅度沒有達到啟動條件時,終端銷售價格不作調整,漲跌額度計入下一個調價周期進行核增或扣減 。
同時,《實施辦法》還明確了購氣價格計算、配氣價格核定及銷售價格測算、調價程序等內容 。
《實施辦法》要求,城鎮燃氣企業應接受當地人民政府的指導,密切關注天然氣市場動向,充分預判經營區域內階段性天然氣需求量,在保障天然氣供應的同時,持續優化氣源采購渠道和結構,優先采購低價氣,合理控制氣源采購成本 。
